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镇江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镇江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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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镇江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镇江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镇江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根据《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苏政办发〔2007〕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采供血机构的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内容
(一)保留“镇江市中心血站”。“镇江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辖市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二)撤销“丹阳市血站”,设立“镇江市中心血站丹阳分站”。“镇江市中心血站丹阳分站”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其采供血业务和血液质量的管理由“镇江市中心血站”承担。
(三)撤销“句容市血站”,在句容市设立1个固定采血点。
(四)撤销“镇江市中心血站扬中分站”,在扬中市设立1个固定采血点。
二、调整时限
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辖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科学设置采供血机构、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意义。各级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要科学制定方案,妥善做好财产交接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二)加强机构建设。撤销基层血站的辖市,要按照《江苏省献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献血工作正常开展。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工作任务,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财政补助政策。
(三)确保调整稳定。采供血机构调整是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各辖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服从大局。妥善处理人员分流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置,确保调整的稳步推进。
(四)严格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利于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有利于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引导采供血机构注重内涵建设。要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及时。
(五)保证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广大无偿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合法权益,丹阳、句容市血站在撤销前,要将已提取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垫付资金和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沉淀资金移交给丹阳、句容市卫生局(或献血办),由丹阳、句容市卫生局(或献血办)负责管理和返还;也可经所辖市政府同意,移交给镇江市中心血站,由镇江市中心血站负责管理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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