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6〕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市物价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价格工作特别是农村价格工作要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履行价格职能,积极运用价格杠杆,着力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价格矛盾和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减负增收

1.加强粮食价格调控,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防止谷贱伤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农民的种粮、种子、农机具、农业用油等直接补贴政策、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和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有关农资价格政策,从严控制地产农药、化肥出厂价格和种子销售中准价格,必要时可提请采取差率管理、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等政策,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规定,“一费制”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加强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严格高中择校收费“三限”政策。严禁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教育负担。

3.着力推行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虚高药价,真正让利患病农民;加强乡镇、村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全面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积极探索单病种治疗限价收费,缓解农民看病贵。

4.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收费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收费,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收费和不合理负担,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积极运用价格杠杆,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5.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收费制度。凡乡镇有条件建立污水处理厂的给予污水处理价格支持,鼓励开展污水处理;凡推行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乡镇,给予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支持。

6.通过制定合理的区域供水价格,鼓励推行区域供水,实现城乡供水联网,让农民喝上放心水;实施价格倾斜,鼓励农村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农民按表计缴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因地制宜加大对机电排灌收费的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机电排灌收费标准。

7.加强农村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制定县乡、乡村公路客运票价,逐步向公交化方向发展,方便农民出行。

三、深化价格服务工作,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8.切实实施价格工作重心由城市向农村转移。针对撤乡并镇的实际,在健全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价格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采取与乡镇结对挂钩的形式,落实专人加强对乡镇价格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及时把中央、省、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和各项价格政策宣传到农户,增强其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心。

9.积极提供及时有效的价格信息服务。加强涉农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把农资和农产品价格信息、市场对农副产品的需求信息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农民,指导农民合理调整种养殖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10.主动发挥价格成本调查工作的服务作用。健全完善价格成本服务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种养殖大户、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开展成本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开展收益分析比较,并通过发挥种养殖大户、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强化涉农价费监管,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1.巩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有线电视、公示栏、公示手册等载体,形式多样地深化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重点抓好乡镇“七站八所”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工作,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使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努力推行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尤其是农资产品、农业生产工具、农民日常生活用品等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医疗、教育、有线电视收费、电信资费以及化肥、种子、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密切与工商、技术监督、农林等部门的协作,开展农资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农资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要加大对农资价格临时行政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和中央、省、市明令取消、降低、减免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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