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08〕75号
颁布日期:2008-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使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文物事业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些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时有发生;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工程建设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较为严重。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文物保护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文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客观规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切实加强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要以“保护为主”为核心,将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的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抢救第一”为前提,将濒危文物的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合理利用”为途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加强管理”为关键,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当前文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特别是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进一步完善或修编全市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紧做好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各地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无险情。要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不断提高综合防范能力,确保文物安全。要以启动牛河梁遗址保护工程建设为切入点,促进各类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建设,有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牛河梁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工作,力争2011年前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

(三)充分利用好现有文物资源。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各类文物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新的文物保护管理、展览展示体系和方式,提高陈列展示和服务水平,推动各级各类文物资源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和影响力。要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以朝阳市博物馆为龙头,以文物保护单位为依托开辟的专题博物馆(纪念馆)和各部门、各行业开办的各类行业、专题博物馆(纪念馆)为两翼,私人博物馆(纪念馆)为补充的文物展示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可视文物资源实际,建设综合或品牌性的专题博物馆(纪念馆)。各级国办博物馆(纪念馆)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四)提高文物科研水平。要整合全市文物科研力量,加强文物科技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文物科研多学科联合攻关和文物基础学科研究。要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维修、安全防范、陈列展示的科技含量和考古发掘研究成果转化水平。要加快文物信息工程建设步伐,建立全市文物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传播、管理网络,实现文物资源社会共享。

三、完善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文物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文物资源相对丰富的县(市)区,要安排相应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安排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有文保单位的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旅游门票收入和宗教活动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文物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介入与文物有关的产业经营,建立文物修缮、文物旅游、文物复仿制、文物展览、文物流通等经营实体。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博物馆(纪念馆)。

(三)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各地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文物密集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需建设的,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古文化遗址埋藏丰富地区的土地整理规划,应明确限制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大型基本建设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的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前均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列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勘探、抢救性发掘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和出土文物,应依法立即停工,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四)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各地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相衔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用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按法定期限编制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未经批准前,凡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风貌格局和重要历史地段的拆迁、改造、建设工程必须暂缓进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

四、加强文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能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地要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要充分调动市和县(市)区两级文物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爱才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志愿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积极支持收藏家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鼓励引导民间文物收藏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文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保护和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把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的日常性工作。各级建设、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与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和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主动接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文物流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盗挖、盗掘、走私、非法买卖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严惩文物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宣传我市的各类文物资源,尤其要宣传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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