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4]31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31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拱墅区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4]6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爱卫会的统一部署,确定2004年在拱墅区全面开展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活动。现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活动由区爱卫会统一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二、灭蚊范围和标准
(一)灭蚊范围
各街道、上塘镇湖州街以南、祥符镇登云路以南区域为灭蚊达标区,其它区域为灭蚊防护区。凡在上述区域的居(村)民住户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河道、水库、池塘、沟渠、工地、公园、景区等区域的主管单位都要开展灭蚊活动。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灭蚊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灭蚊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检查监督工作。
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灭蚊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管辖河道的灭蚊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建设工地、主管的河道、直管公房房屋排水管道的疏通和屋顶水箱的维护加盖、拆迁工地、人防工程、窨井疏浚、道路坑洼填平、所属公园、绿化带的灭蚊工作。
区商贸旅游局负责督促各类市场做好的灭蚊工作。
其它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灭蚊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份)
1、开展孳生地调查。由街道(镇)按环境类型做好蚊类孳生地调查、建档工作。
2、制定灭蚊方案。由区疾控中心在做好蚊情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灭蚊技术方案,指导全区灭蚊工作。
3、进行人员培训。区、街道(镇)爱卫办分级组织对有关主管部门、社区(村)和辖区单位的卫生管理人员的基本知识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4——8月份)。
1、开展宣传工作。结合第十六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各街道(镇)、社区(村)和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灭蚊意义、灭蚊知识的宣传工作。
2、进行环境整治。以清除积水、畅通排水为主要内容,疏通治理河道,疏浚窨井窨缸,翻盆倒罐,整治死角,清除蚊类孳生地。
3、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各类蚊虫孳生地控制和成蚊杀灭措施,控制和降低蚊类密度。
(三)巩固迎接阶段(9——10月份)
1、9月上旬,街道、区爱卫办开展灭蚊自查工作。
2、9月中旬,市爱卫办对各区灭蚊情况组织考核,并申报验收。
3、9月下旬全面做好灭蚊巩固以及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4、10月份,接受全国爱卫会考核验收。
五、灭蚊经费
创建全国灭蚊先进城区活动的经费,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解决,各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筹集解决。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灭蚊达标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灭蚊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区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灭蚊经费,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和完成各项灭蚊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
灭蚊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要结合《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宣传和贯彻,明确各级各部门灭蚊工作职责,以及单位和居民参与灭蚊活动的义务。普及灭蚊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灭蚊的科学方法。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大对灭蚊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灭蚊工作的科学水平。
(三)加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区卫生部门要依据《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各单位灭蚊工作的执法检查;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各项灭蚊措施;社区(村委会)要督促居(村)民做好住宅(院落)的灭蚊工作;各级爱卫组织在监督PCO做好公共环境灭蚊工作的同时,将各部门灭蚊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考核。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影响灭蚊达标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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