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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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原则
1、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党政干部特别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要带头执行外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出访任务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3、对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地方确有需要单独组团,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对于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团组,应从严控制,参团人员仅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并认真履行预审、确认手续。对不履行预审报批手续的,一律不予确认。
5、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性的代表团,团组总人数不超过5人。对无特殊任务的出访团组本着一个国家停留5-7天,两个国家停留不超过12天的原则进行审批。经贸类团组也要严格控制出访人员,无关人员不得照顾和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
6、没有特殊任务,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出国;不安排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出国培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7、民营、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政府或省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商务考察,可按公派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8、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先付费用后报批,否则,费用由个人自理。任何人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因私两本护照出访。如有此类现象,要追究批准人、经办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1、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在上报出访请示之前,应认真了解、核实该团组的出访任务、在外活动安排等,同时切实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出访人员构成科学合理。
2、市政府因公出国(境)审批会审小组代表市政府对所有上报团组实行总把关。
3、市外侨办负责对出访团组的综合审核、把关,具体包括:严格审查出访团组的申报材料,确保出访任务明确具体,在外停留时间符合有关规定,邀请单位及其所发邀请函真实有效,出访路线及人员构成科学合理,无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等。
4、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负责审核出访人员的职务、身份及是否存在不宜出访的现象或问题。
5、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科技局要积极配合市外侨办共同做好经贸、科技类出访团组的审核工作。市外侨办要主动与上述部门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出访团组的经费来源及其使用情况,负责出访团组用汇的审批和核销工作。
7、市纪委负责审核各出访单位、部门及出访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并对出国(境)活动的完成情况实施抽查、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审批程序
1、由人员所在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市直部、委、办、局)向市政府出具请示件(附相关材料)。
2、出访请示径送市外侨办初审。经初审后的团组,对副处级以下人员的出访,由市政府因公出国(境)审批会审小组每周会审一次。对有正处级以上人员的出访团组,由会审小组报市政府分管外事的领导研究确定。
3、对经集体会审研究后的团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出访人员的级别分别报送市相关领导审签:
(1)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2)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外事的市领导审签;
(3)正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市领导和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同意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4)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出访,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4、对经审签后的出访团组按其人员级别和团组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出访,在省外办的授权委托下由市政府审批,市外侨办办理相关手续。
(2)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从事非经贸、科技活动的出访,报省外办审批。
(3)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由市外侨办代市政府拟文,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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