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8〕 43号
颁布日期:2008-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通知

鸡政发〔2008〕4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要通过政策支持增收,加大惠农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文件精神,确保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要求,“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村级各种办班培训、出资的会议,要遵循谁主张、谁出资原则。县(市)、区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认真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做到管辖地区不发生涉农非法收费项目,对发生涉农非法收费责任人及其领导要追究责任。

二、根据黑价联字〔2005〕97号文件精神,在农村取消和暂停的涉农收费项目调整如下:

(一)在农村取消涉农收费项目:

1.水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2.内河航道护养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3.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

4.国内植物检疫费。

5.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6.卫生发展调节基金。

7.土地管理费。

8.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

9.农机驾驶员审验费。

10.农机管理费。

11.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12.机动车管理费。

13.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暂停涉农收费项目:

1.草原管理费。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5.水资源费。

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加强村级集体负担财务管理

(一)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级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村级支出帐户除“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村集体农事企业、村集体机动地(其他资产)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联合体成员及经济往来户结算外,不得用于代收代缴,更不得做其他核算。不得将招待费、出租汽车费、纪念品、办班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慰问金及各部门考核达标文件所列资金等其他支出非法入账。

(二)村级公费报刊征订

按照省政府黑政发〔2003〕41号文件要求,村级公费报刊征订每村不超过1500元,由所在的乡(镇)党委统一订阅。

四、严格管理保留的收费项目

(一)农村土地证书收费:普通证书5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黑价联字〔2001〕48号)。个别地区征收印花税。

(二)农民建房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10元/证(黑建房字〔1998〕17号)。个别地区征收印花税。乡(镇)、村和乡建部门不得强行搭车收费,更不得硬性摊派。

(三)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12元;筹劳每个劳力(男18-55岁,女18-50岁)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作日;如因抗洪抢险确需筹劳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最高每个劳力每年用工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

(四)水利工程水费,水田每年每市亩20元,旱田每年每市亩10元(黑价联字〔1997〕8号)。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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