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08〕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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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办发〔2008〕114号
关于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八月)
近年来,我市各地涌现出一大批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新居民。为宣传新居民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新居民投身创业、创造美好生活的热情,根据嘉委〔200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大力宣传新居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乐于奉献的先进事迹,宣传新居民异地创业、艰苦奋斗的精神,激励新居民向先进人物学习,增强新居民对第二故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进新老居民和睦共处。
二、评选对象和条件
优秀新居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嘉兴居住工作二年以上,并领取居住证;
(二)有固定住所、正当职业,收入较稳定;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优秀新居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品德高尚,在社会公德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在生产一线工作,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在平凡岗位上有突出业绩或贡献;
(三)在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勇于创业创新,表现突出,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名额分配及奖励办法
(一)表彰名称:嘉兴市十佳优秀新居民、嘉兴市优秀新居民。
(二)名额分配:每个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各10名(平湖包括嘉兴港区),全市共80名优秀新居民。
每个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在初选出优秀新居民人选的基础上,各推荐2
名十佳优秀新居民候选人,作为全市十佳优秀新居民候选人参加评选。
(三)奖励办法:
1.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嘉兴市十佳优秀新居民”、“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十佳优秀新居民奖金人民币2000元,优秀新居民奖金1000元。
2.凡获得“嘉兴市十佳优秀新居民”、“嘉兴市优秀新居民”荣誉称号的,可以直接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四、评选工作程序
(一)初选与推荐。9月底前,请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确定名额,提出十佳优秀新居民和优秀新居民建议人选,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后,经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十佳优秀新居民和优秀新居民建议人选名单及相关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
(二)审核和评选。10月底前,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十佳优秀新居民通过在《嘉兴日报》刊登简要事迹评选选票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投票评选,经市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报市政府批准。未入选十佳优秀新居民的列入优秀新居民进行表彰。
五、评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优秀新居民评选表彰活动是我市首次对优秀新居民进行表彰,各地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和新居民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评选条件,明确工作程序,落实领导责任。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下而上推荐的原则,采取自荐、互荐、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提名。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地要严格把关,按照评审程序和时间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材料,确保评选质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以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居民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优秀新居民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新居民的创业和奉献精神,宣传各基层单位服务管理新居民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和关爱新居民的良好氛围。
(四)面向基层,注重典型。优秀新居民评选要体现各个层面的典型作用,重点推荐在基层工作的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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