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0〕4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在积极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着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入夏后全省出现了我省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为严重的干旱,给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粮食等农作物产量严重减产,农民减收幅度较大,使今年的农村收益分配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农村收益分配工作关系到明年农业生产和今冬明春农民的生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发展。为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安排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现就2000年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的收缴与减免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受灾农户的农业税要依据政策进行减免。要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根据农户因灾减产的程度来确定。即:按受灾后实际产量折合成主粮,比常年产量减产一至二成的,减免40%的农业税;减产二至三成的,减免60%;减产三至四成的,减免80%;减产四成以上的,农业税全部减免。进行费改税试点的德惠市、蛟河市,今年农业税的减免可按试点的减免办法执行。
农业税的减免体现了国家对受灾农户的关怀,被减免的农户要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由农户申请,经社(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逐级上报,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以户减免。重灾县(市),如自身包干减免指标不足,可向省地税局申请,经省地税局核实后,由省财政厅、地税局给予追加。减免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受灾的农户,要按照应缴税额及时足额上缴;受灾的农户,要在灾欠减免指标核定后,如数上缴应缴税款。农业税的减免严禁先征后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贷款替农民交纳农业税。
二、关于农业贷款回收问题
农业贷款回收要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借谁还”的原则,积极回收农行、信用社到逾期贷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户生产经营的作用。”针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今年对农户资金投入量较大,农民卖粮变现后,多家收款“争嘴”现象,要坚持“一税、二贷、三提留”的资金回笼顺序保证贷款回收。贷款回收要根据今年农业生产和农户综合收入情况区别对待。年景正常的地区,当年贷款要实现平衡或略有回笼;减产幅度较小的地区,要计算好农户的偿还能力,争取实现当年贷款平衡;减产幅度较大的地区,当年贷款要努力回收,确实难以回收的,要首先结清利息;重灾地区,对确无偿还能力的绝收户,若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农业贷款要按规定以户收贷,严禁按社(组)或村搞统收统扣。
三、关于统筹提留的收取与减免问题
依法缴纳统筹提留款,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今年进行费改税试点的德惠市和蛟河市外,其他县(市、区)仍要按照《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法兑现承包合同,积极缴纳统筹提留款。各地要坚决执行定项限额的规定,严格按春定合同兑现,不得随意加项加码,也不准从卖粮款中代扣代缴,更不准以村为单位统扣统缴,搞“大抹头”。统筹提留款兑现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由村里统一收缴的机耕费、水电费、植保费、防雹费等农业共同生产费,要与统筹提留款区别开,不要混同一起收缴。农业共同生产费,要做到收缴、使用、分摊办法三公开。对有能力完成统筹提留款而拒不缴纳的农户,可依据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对今年受灾的农户,各地要按政策相应减免统筹提留款。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减免手续。二要根据其受灾减收程度给予减免。对于以种植业收入为主的农户,以全村前3年(灾年除外)平均产量为基数,减产三成(包括三成)以下的不减不免;减产三成以上不足八成的,从减产三成算起,每减产一成产量,减免20%的统筹提留款;减产八成(包括八成)以上的农户,统筹提留款全额减免。对于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受灾户,按《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部分统筹提留款。三是减免统筹提留款的对象、额度要经社(组)、村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四是统筹提留款的减免,必须以户减免,落实到位。五是减免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关于乡村两级开支与明年统筹提留预算问题
除进行费改税试点的德惠市和蛟河市按试点的有关规定安排好乡村两级的开支外,其他县(市、区)要根据今年农民收入的情况,安排好乡、村两级各项开支和明年的统筹提留预算。受灾地区,要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尽量削减乡、村两级的各项开支。受灾严重的地区,除中小学危房急需维修的以外,其他房屋维修、道路修建等一律停办;管理费开支要大幅度压缩,结合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坚决杜绝村里发生下乡干部招待费开支;义务兵优待金、村社干部报酬、民办教师工资等项开支要以村为单位,按全村平均受灾减收的比例调减;计划生育补贴要压缩到最低限度,敬老院生活标准也要参照全乡人均收入的下降幅度适度下调。重灾区由于统筹提留减免额度较大,影响乡、村两级事业正常运转的,可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明年各地统筹提留预算数的核定要根据今年的受灾情况确定,要兼顾集体的各项事业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数,也不得超过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五、关于定购粮的收购与减免问题
交售定购粮是农民向国家应尽的义务,无灾户和轻灾户必须按时完成定购粮交售任务,受灾户要根据政策给予减免。减免定购任务,要坚持“绝收全免,重灾核减,轻灾不减”的原则,以户计灾,以户减免。收购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款项,要做到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他任何款项。
六、关于灾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安排问题
各地要切实安排好灾民的生产生活。对因灾严重减产或绝收的特别困难农户,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口粮救济和其他方面的救助。粮食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救灾粮供应政策要求,供应受灾农户的口粮。各地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要优先安排重灾农户的劳动力就业。重灾户的子女上学要在收费上给予减免照顾。要积极鼓励重灾户发展生产,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广开生产门路。各级财政、农行、信用社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重灾户开展生产自救,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灾区群众发展生产。
七、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12日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温家宝副总理的讲话要求,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工作。今年农民合同内负担的统筹提留款不能超过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数。特别是灾情严重的地方,必须严格控制,并按政策减免。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要按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做到“八个禁止”:一是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二是禁止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三是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五是禁止各种摊派行为;六是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七是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八是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中央和省减负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造成恶性案件的,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八、加强对农村收益分配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村收益分配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要切实做好灾情、产量、收入和支出的核实工作。核灾工作要实事求是,杜绝浮夸和弄虚作假。核实情况必须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要加大收益分配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有关部门积极支援农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教育广大农民自觉地履行义务,积极兑现承包合同;鼓励灾区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三要切实落实好收益分配政策。各级农业、财政、税务、银信、粮食等部门要深入农村搞好调查研究,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业税收缴、贷款回收、农业承包合同兑现、粮食收购等项工作,落实好收益分配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把收益分配工作落到实处。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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