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政传发[2005]8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十五”环保目标任务,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为目的,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的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饮用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摸清各市(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水厂、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各级政府督办;对影响并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各级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5月—9月)。
1、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
2、全面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个数、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列出超标排放企业名单。
3、查清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
4、组织对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一次监测。
5、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9月—10月)。
1、环保部门负责将调查摸底阶段列出的超标排放企业确定为挂牌督办的重点对象,督促整治到位。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界牌。
3、水利部门负责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级别的设想和规划。
4、农业部门负责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
5、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等流动源进行专项整治。
6、农业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所进行清理整治。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于10月底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
1、对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制定并实施关停搬迁计划。
2、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3、对已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
4、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各地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
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并于4月底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整改到位。市政府在加强督查的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并加以总结,于6月底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找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区)政府要把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去。要突出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决心解决难点问题。
(三)强化部门联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决定的情况,对于屡查屡犯、拒不整改、严重污染饮用水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2、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负责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演练;负责水源保护区内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督查企业名单和具体处理意见;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督监测和信息公布。
3、市发改委:从源头上严把审批关,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4、市经贸委:负责对污染饮用水源地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理。
5、市建设局:负责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负责制定和落实区域供水规划;负责落实各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界牌。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和扩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级别规划的制定。
6、市水利局:负责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违章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长江岸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7、市交通局:负责对保护区内违章建设的码头、船坞及其它水上建筑物进行处理。负责对内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污染进行管理。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8、市农业局: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围网养殖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9、泰州海事处:负责对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航运的管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靠船舶,对严重排污的船舶进行处罚。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10、泰州工商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照经营的和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排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保护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11、市卫生局: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管,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12、市法制局:对行政执法机关涉及相对人实体权益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受理行政复议,代市政府起草关停企业法律文书,并组织有关案件听证。
13、市司法局: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4、市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和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行动,保障各成员单位依法执行公务,对阻挠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理。
15、市中级法院:及时受理成员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并执行到位。
16、市检察院:对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对饮用水源地重大污染事件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四)发动群众参与。广大群众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国情、省情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保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推动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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