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市外鲜猪肉经营单位尽快补报相关材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三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要求市外鲜猪肉经营单位尽快补报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市外鲜猪肉经营单位:

为确保上市猪肉的安全放心,保障广大老百姓身体健康,2003年9月,市贸易局、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了《杭州市鲜猪肉市场准入管理意见(试行)》,提出了准入管理相关要求;今年1月13日,市有关部门对市外鲜猪肉生产企业和市区市外鲜猪肉经营单位就市外鲜猪肉的准入进行了专题培训,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2004年2月10日,市有关部门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从审查情况看,大部分市外鲜猪肉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尚不齐全(详见附表)。为严格市外鲜猪肉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强化对上市鲜猪肉卫生质量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外鲜猪肉生产企业凡要进入杭州市销售的,必须按《杭州市鲜猪肉市场准入管理意见(试行)》,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经市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进杭销售。各企业应于2004年2月27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杭州市三绿工程办公室。

2、对外地鲜猪肉生产企业其冷鲜肉品牌经国家级无公害、绿色、有机或放心食品认证,而当地检测部门又确实无法当天出具违禁药物检测无残留报告的,可由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屠宰的每批生猪实施宰前违禁药物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屠宰的证明。

3、市区各市外鲜猪肉经营单位要帮助督促供应商及时提交申报材料。

4、各区三绿工程办公室(食用农产品流通管理办公室)应做好辖区各经营单位市外鲜猪肉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从2004年3月8日起,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要求的市外鲜猪肉经营单位其产品不得进杭销售。届时,市三绿工程办公室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市外鲜猪肉进杭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要求的,将对生产企业和市区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杭州市三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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