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焦政办〔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预计接收各类大中专毕业生4700人,其中师范类毕业生1900人,非师范类毕业生2800人。为认真做好我市2005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毕业生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

(一)坚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向。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45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择业期为2年。

(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为契机,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清理整顿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空出岗位要优先从毕业生中通过考试和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三)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自主择业或推荐就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岗工作,中小学教师缺编的县(市)区,要面向全市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尽快补充缺编师资,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应将档案转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管理。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考试或考核,重点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以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增人计划进行;尽量满足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五)硕士以上研究生进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

(六)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需求加大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力度,每年应完成一定数量的接收任务。

(七)大力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7月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可凭《毕业证》、《营业执照》、《养老保险手册》、《创业培训合格证》等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3万元的小额创业贷款。

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各类企业跨地区接收的毕业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准入手续。

(八)做好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5年选调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5〕10号)精神,按照政策做好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要把锻炼期满、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九)毕业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优惠的人事代理服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户口和档案随转,对其免收保管档案服务费用。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推荐就业或毕业生自谋职业。择业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聘用、落户等手续。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原户口在市区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可办理户口准入手续。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毕业半年以上未能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一年以上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重点帮助推荐工作。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十一)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2005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确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免收有关费用。

(十二)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取消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系统费和其它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三)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执行好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县(市)区以及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沟通,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利时机,鼓励毕业生到社区、街道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要进一步健全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和单位选才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大学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人事、教育、编制、发改委、公安、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地吸引毕业生的优惠条件和毕业生面向基层、艰苦创业的好典型,努力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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