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04〕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也是养禽大省,家禽业在农民增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针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度过难关,保护养禽业发展。

二、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大型养禽场(包括种禽场)、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省政府决定拿出600万元对重点种禽场、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六个月的贴息;市、县对本地的中小型养禽场和加工企业也要进行贷款贴息。各级金融部门要增加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贷款额度,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要免收贷款罚息。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应缴纳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自用房屋房产税、自用车辆车船使用税、企业自用土地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免征照顾。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的禽类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要及时足额退税,对于2003年已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四、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五、为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省政府决定安排一部分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对一些市场前景好的种禽养殖企业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对种禽场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将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减免税收、行政事业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由企业进行收购,暂不能收购的,实行圈养。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要妥善处理好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困难企业职工,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对符合条件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也应及时给予救济。

二○○四年三月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