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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对涉农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完全从事农田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
二、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公路养路费。
三、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养路费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养路费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
四、要坚持执法上岗准入条件,提高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人员素质,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五、要改革交管站管理体现,严格按照经济区域跨乡镇设置交管站,进一步降低费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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