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的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 文号:十教字[200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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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的通知
十教字[2005]6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促进和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堰市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设置标准通知
报送:省教育厅、市政府
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十堰市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室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5平方米以上。应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60米直跑道和不少于1个的球类运动场。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每室居住人数为7—8人,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0.4平方米以上。
(四)教学仪器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45人。
第八条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教一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O.4平方米。初中应有250米以上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和不少于1个的球类运动场。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每室居住人数为7—8人,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0.4平方米以上。
(四)教学仪器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45人。
第九条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职称,并具有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
(三)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有国旗、旗杆。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和不少于1个的球类运动场。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每室居住人数为7—8人,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0.4平方米以上。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湖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45人。
第十条设置非学历高中以下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教学、实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米,人均1.4平方米。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必要图书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100人。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教育机构者,应具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办学资金的能力(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不少于5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200万元,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少于5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不得抽逃资金。
第十二条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在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为3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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