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1-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政办发[2001]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襄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局《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和省公安厅等十厅、委、局《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公通字[2001]90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一节一会”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严打斗争”,大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治工作”,提高公众聚集场所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控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一节一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罗辉为组长,副市长尚立学为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华、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财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安委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目标,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求抓出实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l、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各地专项治理的范围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l、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按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其建筑与使用性质是否相一致;消防通道、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装饰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消防给水及固定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及设备的安装、安全疏散通道及疏散设施、通风采暖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和责任斜是否落实;灭火预案和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组织演练;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采取单位自查自改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层层召开会议,把国家和省的精神传达到各公众聚集场所。各新闻单位要确定专人,开辟专栏,宣传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演练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专班,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安全。自查自改情况以县(市)、区市直战线为单位书面报市消防支队。

第三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从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一节一会’’接待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治理。

第四阶段为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全市,上报省政府。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节会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注重实效。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各地要认真吸取外省市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教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特点,加大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确保此类场所火灾能够迅速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公众聚集场所要从提高自身自防自救能力入手,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各地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展示专项治理行动和治理成果,大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四)严格依法办事,巩固治理成果。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要通过这次整顿,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理顺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证件的办证程序,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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