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发[2000]2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城市规划反映城市建设的整体、长远利益,是保证城市合理发展的依据和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尤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正确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城市重点开发、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都要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以指导城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年。要做好城镇体系规划和详细规划,重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统筹安排县(市)域内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确定中心镇的数量和布局。当前的重点是发展县城和中心镇,不能搞一哄而起,防止盲目发展。小城镇和村庄规划都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要适当,切忌照搬大中城市标准。同时要精心组织城市设计,大力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和招投标活动,努力使每个规划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每处建筑设计新颖别致,以改善城市和城镇景观。
二、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各地要建立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规划机构,健全规划网络,加强对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同时,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襄政发[1999]20号)要求,实行法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要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规划,按照审批程序,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依法经过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详细规划。凡没有编制或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一律不得出让转让,各项建设一律不得审批。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县(市)中心城区或城关镇以外的乡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方可依法报批,以维护城乡规划的法律权威。各地详细规划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小城镇规划要经同级乡镇人大审查同意,村庄规划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县(市)区政府审批。各县(市)每年要对城乡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同级人大提出专题报告,同时报市规划局和省建设厅。市规划局每年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提高规划人员素质各地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人员素质。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省建设厅举办城市规划专业培训班,同时襄樊行政学院要设置城乡规划课程,作为培训干部的必修课,全面系统地组织学习城乡规划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法,落实廉政、政务公示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对于规划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取得非法利益的,坚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群众中普及规划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促进城乡规划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是重要的政府职能。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地都要依法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和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的经费开支。各县(市)政府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规划报建中心受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时,应收取规划咨询费(在具体标准未确定前按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地财政部门每年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切块一定比例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各地都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对于违反规划的行政行为,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以促进全市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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