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精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做好饮水安全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目前我市饮水不安全人口有96.42万,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44.4%。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手段,依据规划,立足实情,整体推进,确保受益,逐步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并建立起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解决全市96.42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各地要按照市里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农户,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全面完成。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增加投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其参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要长远考虑,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兼顾今后生产用水需求。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以发展集中供水为主要方向,优先进行城乡扩网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水污染和水供给不足的问题,优先保障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
防治并重,综合治理。要加强水源保护,制止可能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加强污染治理,消除因工农业污染造成的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工程建后管理主体和运行管理方案,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定工程类型
各地要以《荆门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整体有序推进。要根据地域特点、人口聚居、现有农村供水设施和水源、水质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类型。重点推行以下四种模式:
(一)城乡管网延伸供水。对地处城镇周围的村组,充分依托城镇现有的供水管网和稳定的水源,对水厂进行改扩建,抓好管网向村组的延伸,发展农村自来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二)水库集中供水。充分利用一些水库水质好、地势高的特点,兴建集中连片自来水厂,向库区周围村组延伸,供水到户。
(三)联村集中供水。充分利用江、河、湖等可靠水源的优势,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
(四)分散供水。对人口居住比较分散、附近无可靠水源的地区,采取多户一井、一户一井,或引山泉、集蓄雨水、建窖池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
四、落实资金,强化监管,保障建设需要
农村供水属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坚持国家、集体、个人、社会一起上,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一)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市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加强与中央、省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信息,争取上级资金的投入。
(二)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纳入公共财政范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和前期经费。市里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示范点予以重点扶持。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安全饮水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保护收益权,鼓励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出让工程经营权,将出让收益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管理。
(四)鼓励农民筹资参与工程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以投工投劳的形式承担其相应的出资。
(五)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实行资金报账制。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构成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鼓励、支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水价核定、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等方面行使监督权利,参与资金的管理使用,并依法维护用水户的合法利益。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优质高效建好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总投资达到和超过200万元的单项工程,要成立单项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计划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负总责。工程使用的管材以县为单位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单项工程土建部分或机电设备部分达到50万元的要进行招投标。凡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按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各地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派驻监理人员现场对工程进行监理;投资低于200万元的工程,要派出监理人员对工程实行分片巡回监理。所有项目建设都要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成后,县(市、区)要组织自查,市水利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六、明晰产权,创新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兴建的跨乡镇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或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市场运作、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受益农户筹资投劳兴建的跨村或单村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集体所有,可由受益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或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负责经营与管理;也可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个体户,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用水户、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关系。单户、联户供水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民营资金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受益农户集体和民营投资者共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民营投资者和用水户代表组建董事会进行管理。以民营投资为主、国家投资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资产登记造册后,产权归国家所有,委托给民营投资者管理,供水工程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或者按投资比例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民营资本或私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村集体、个体拥有产权的饮水工程,在拍卖、转让时要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完全由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厂,也是国家特许的带有垄断性的经营项目,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依托现有设施,建立完善水质监测中心,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监测水质。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无序超采地下水。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禁止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要制定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七、依法合理定价,实行计量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集中供水工程要在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项目区农民充分受益的前提下,按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经县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只计算必要的维护管理费用。
八、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完成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切实承担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等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城建部门要将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扩大城市供水范围。教育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定期免费检测、监测水质。供电部门要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集体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种税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市区和县城的水价。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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