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灭荒复耕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灭荒复耕工作的意见(阳发〔2004〕22号)

(2004年8月2日)

近年来,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有的地方出现耕地丢荒弃耕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为切实加强耕地灭荒复耕工作,确保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1、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灭荒复耕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丢荒弃耕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抓好灭荒复耕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三化”,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增强灭荒复耕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灭荒复耕工作,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引导农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耕地丢荒弃耕现象的成因,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调整生产结构,发展区域特色农产品,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对历年丢荒的农田,要及时作出结构调整的规划,落实种养措施,在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宜粮则粮、宜菜则菜,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做到宜果则果、宜渔则渔,使作物调整结构和种植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田头。

3、加强技术和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农科所(站)的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待遇,稳定农技推广队伍,使农科所(站)真正成为农村的科普阵地。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指导广大农民充分使用良种良法,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网络,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需求与供给信息,提高耕地农产品的商品率。

4、加强加工与流通服务。围绕生产抓流通,搞活流通促生产,加快农产品集贸市场、区域性专业市场的建设,加强与国内外大市场连接,不断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组织农民多渠道进入流通领域,建立多元化流通网络,特别要帮扶购销大户,组织好农产品的销售;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好农产品加工和冷藏保鲜,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5、加强农资价格和质量监管。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销售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化肥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零售价格。

6、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不断深化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在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基础上,保证与全省同步实现免征农业税,确保农民减负不反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7、加强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在加强江海堤围和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农田排灌网问题,确保农田排灌畅通。致力改造低产农田,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农田生产条件。加强乡村交通道路、机耕路建设和完善农田供电网络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8、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种粮户的直补政策,对市内年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户每亩给予20元补助,其中省补助10元,地级市补助5元,县(市、区)补助5元,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执行。

9、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3〕336号),对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机等《目录》规定的大型农机具,按机械、设备价格的35%给予补贴。

10、给予贷款扶持。农村金融部门要对那些缺乏生产成本的农户给予贷款扶持,特别是对灭荒复耕的农户给予小额贷款支持。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行土地流转

11、各级党委、政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及时组织和引导丢荒弃耕的农户依法合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耕地不丢荒。

(1)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不再耕种的土地,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

(2)对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

(3)对因弃农从商、长期外出务工或短期放弃耕种的,发包方应采取办法通知丢荒农户,限期(下一造)恢复耕种,到期仍不履行耕种义务的,发包方要动员其自愿以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流转。

(4)对因贫困无力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或缺乏劳动力无法耕种而导致丢荒的,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或协助其解决小额生产贷款,必要时在扶贫资金或救助资金中给予扶助。

12、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承包权进行管理,引导农民自愿、有偿、有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镇级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鉴证,对合同的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等工作。

(1)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包括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兑现,流转合同的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干部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耕地延包三十年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此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干部必须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土地。

1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租赁开发丢荒耕地。对租赁开发丢荒耕地的经营者,在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和扶持,特别对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发展前景特色的项目以及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14、镇级组织“代耕公司”搞农业综合开发。如原承包户没有劳动力或不愿意复耕的,由镇级组织“代耕公司”,

通过平等协商方式,与土地承包户签订代耕协议,由代耕公司来搞农业综合开发。代耕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经营权归公司。

15、广泛招商引资,连片综合开发丢荒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各地要想方设法,广泛招商引资,由投资方连片综合开发丢荒耕地。

四、加强领导,建立灭荒复耕工作责任制

16、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灭荒复耕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灭荒复耕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灭荒复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17、实行灭荒复耕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灭荒复耕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灭荒复耕工作责任书。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抓落实,镇、村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农户和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一块地落实,认真分析丢荒弃耕的原因,制定恢复耕种计划,解决灭荒复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避免丢荒弃耕的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级主管领导灭荒复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所辖区内连片丢荒面积超过50亩的镇,给予黄牌警告;连片丢荒面积超过100亩的,对县(市、区)分管领导给予黄牌警告,并追究领导责任;连片丢荒面积超过200亩的,对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黄牌警告,镇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18、加强检查监督。市委、市政府成立灭荒复耕专项督查组,春、夏两季分别到各县(市、区)督查灭荒复耕落实情况,对虚报瞒报丢荒情况或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丢荒弃耕的地方,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县(市、区)、镇领导的责任。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督查组,加强检查监督。

19、奖励拾耕种粮大户。按照“谁种谁受益,谁种补助谁”的原则,对我市全年拾耕50亩以上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市、县(市、区)和镇每亩给予50元的奖励(其中市10元,县(市、区)和镇各20元)。允许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丢荒耕地种植粮食,并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20、加大灭荒复耕工作力度。对于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如一造丢荒弃耕的,由其所在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进行复耕的思想教育、生产指导工作,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一年丢荒弃耕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措施复耕;连续两年丢荒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丢荒弃耕的基本农田依法重新发包,确保丢荒耕地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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