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8]56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后,不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问题,经研究,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
加快处置闲置土地,使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是国务院〔2008〕3号文件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土地供需矛盾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的政策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来,把闲置土地处置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各县(市)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责任主体。市和各县(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市政府将把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列入目标考核,适时督察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将闲置土地处置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和开发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县(市)和开发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二、闲置土地的清查范围和原则
凡2007年6月底前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属清查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和各开发区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闲置情况清查完毕,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将清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下列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列入处置范围:
(一)以“净地”形式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且至清查时仍未动工建设的;
2.虽已进行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供应面积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连续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至清查时仍中止建设。
(二)以“毛地”形式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1.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实施拆迁的;
2.虽已进行部分拆迁,但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已连续中止拆迁满一年,至清查时仍中止拆迁或建设的;
3.虽已拆迁完毕,但已超过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至清查时仍未动工建设的;
4.虽已拆迁完毕并进行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供应面积三分之一,且已连续中止建设满一年,至清查时仍中止建设的;
(三)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所供应的土地范围内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发使用的部分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中的取得土地时间、动工建设日期和建设期限,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供地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供地批准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有关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划拨决定书或供地批准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取得土地时间和动工建设日期;以“净地”形式供应土地的,自动工之日起,按三年界定建设期限,以“毛地”形式供应土地的,自取得土地之日起,按四年界定建设期限。
三、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和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处置难度很大。各县(市)和各开发区要逐宗分析形成原因,研究制定具体处置办法,确保6月底取得实质性成效,12月底前所有闲置土地全部得到处置。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要分别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认定的每一宗闲置土地(除因法定原因造成闲置的外),均要征收闲置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明确告知计征闲置费的比例、数额及缴纳期限等。对逾期不缴清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缴纳数额的3‰追缴滞纳金。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1.对承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或拆迁,且按《通知书》规定期限一次性缴清闲置费用的,可按闲置土地对应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10%计征闲置费。
2.对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或拒不配合闲置土地处置的,按闲置土地对应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征闲置费。
(二)分类处置闲置土地
1.对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予以解决相关问题。待问题解决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
2.对由于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但其明确表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或拆迁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
3.对利用闲置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市本级包括各开发区3层以上,县市2层以上)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在二个月内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对按约定的建设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的,可按其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数额给予奖励。
4.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处置:
(1)收购储备:对能单独规划使用或经与周边土地整合后能重新规划使用的闲置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储,待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建设项目时,重新出让或安排使用。
(2)退还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退还土地协议后,由土地使用者将闲置土地交还给政府。闲置土地对应的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在扣除违约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土地置换:除经营性用地项目外,可另选合适地块对闲置土地进行置换。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后,将闲置土地收回纳入储备或重新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对应的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在扣除违约金、抵顶置换地块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批准转让:对从原地块分割出来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准予土地使用者转让闲置土地。在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和增值地价后,为新的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对因贷款抵押和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明确的意见处置。
6.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各县(市)和各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新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再次闲置。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防止发生土地闲置的具体措施,确保今后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不闲置、不浪费,全部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规划设计要求得到开发利用。
二○○八年四月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