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郑政文〔2007〕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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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我市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为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科学数据和法定依据,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工作,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抓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作为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抓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任务的分解,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具体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指导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督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重点排污单位是完成自动在线监控工作的法定责任单位,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按总量、浓度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
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快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营工作,不安装、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是违法行为。
二、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任务
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责任单位、环保部门、重点排污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时限,优质高效地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
(一)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豫环文〔2007〕223号)要求,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监控排污单位,2007年11月底前在规范排污口的基础上,全部安装主要污染物(含特征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含流量计),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开始正常运行。
(二)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措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按照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的有关要求,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名单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及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进出口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和计量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联网。
(四)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上街区要尽快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并实现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联网。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同时与郑州市环境监控中心及所在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五)市政府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六)环保部门对未完成安装任务或故意不正常运营在线监控设施,以及自动监控设备及其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污单位,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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