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8〕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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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政办发〔2008〕114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市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上报的«平凉市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平凉市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今年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直接指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市政府颁布的两个办法,加强煤炭经营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全市共依法取缔非法煤炭经销点267户,从而使全市的非法煤炭经销点由2007年底的576户减少到目前的199户。
目前,全市煤炭经营市场秩序趋于好转,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持证合法经营率依然较低。目前,尚有104户经销户基本符合经营资格条件,但由于申办不到资格证而长期沦为非法经营者,给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和压力。二是由于当前煤炭销售价格大幅度攀升,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擅自非法设点经营。三是部分煤炭生产企业违规向无证无照经销户出售煤炭产品,甚至违法销售煤矸石,煤炭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我市煤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针对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从9月上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整顿、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深入开展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提升煤炭市场经营水平,强化煤炭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努力营造合法规范、开放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确保我市煤炭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辖区内的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
整治的重点是:取缔不具备市场准入且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企业和经营户;打击煤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关停主要公路沿线的非法煤炭经营点;清理整顿煤炭生产企业,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在全面进行整治的基础上,特别要重点整治以下区域:崆峒区以城区主街道和居民住宅区、城市主干道为重点;华亭县以县城及安口、马峡、神峪、策底等乡镇为重点;庄浪县以庄莲路沿线为重点;其余各县可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点整顿区域,但要确保县城区及国道、省道沿线等重点区域的煤炭经营市场合理布局、合法规范。
三、工作要求
煤炭经营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涉及面较广,任务量较大,政策性较强,必须下大力气,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这次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煤炭市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清理整治工作。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这次专项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要依法整顿,规范管理。各县(区)政府及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严格遵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布局不合理、造成严重污染、不具备基本经营资格条件以及无证无照的经营企业和经营户,要坚决限期关停;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和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要逐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数量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设煤炭批发和零售网点。原则上华亭县的批发企业不得超过10户,崇信县和崆峒区的批发企业不得超过3户,其他各县原则上不得超过2户;零售经营企业(业户)的数量由各县(区)视实际情况合理布点,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三要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煤炭经营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环保、税务、国土、物价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合力整治,联动出击,确保整治效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市煤炭经营监管协调办公室要尽快制订«平凉市煤炭生产企业煤矸石管理办法»和«平凉市工业及居民生活采暖用煤采购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完善煤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健康发展。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大造整治声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政策法规,弘扬守法经营,曝光不法行为。通过深入宣传发动,增强广大群众和企业的法律意识,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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