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天政办发[2008]51号
颁布日期:2008-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哀悼日各项工作。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政办发电[2005]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7号)精神,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哀悼日期间,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二、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省人民默哀三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四、请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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