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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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