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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号:人社厅发〔2009〕1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协商,现将各语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于2月2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2008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及考试后期工作,并做好2009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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