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楼保护规划(修改稿)的批复
关于岳阳楼保护规划(修改稿)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岳阳楼保护规划(修改稿)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866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岳阳楼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3]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修改后的岳阳楼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应进一步梳理和准确界定保护对象,规范使用有关名称、概念。不应使用“遗产本体”等概念,不应把属于文物环境的内容列入文物本体,不应在“遗产本体现状评估”中将文物建筑本体与其他遗存混同一体;不宜将码头台阶和古树名木归为一类。
2、岳阳楼承载的精神价值是其文物价值的重要方面,应在价值评估论述中予以分析。但应合理控制关联文化保护的内容,并论证其与岳阳楼的关联性,避免过于广泛。
3、文物本体现状评估,不应仅列四类状态,应清楚说明文物本体存在的问题。
4、补充文物周边环境的评估内容及相应图纸,如周边用地性质和周边建筑物功能、高度、风貌等对岳阳楼及其历史环境、格局的影响评估;说明楼、城和山水的关系。重点补充、深化对后期新建的仿古建筑的全面调查和现状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5、补充对历年保护维修工程的评估内容,如分析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复古出新”等维修工程对文物的不利影响。
(二)关于保护区划
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梳理、提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规范用语和文字,并注意与保护措施的区别。应对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分别提出管理规定。细化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密度、体量等控制指标;进一步严格对周边建筑的高度控制要求,应考虑城市山坡地形的影响,全面、科学地确定景观基准点和视野要求,完善规划视线分析,考虑从各方向观赏岳阳楼的问题。
(三)不应将文物本体与其他遗存保护措施混同。进一步明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措施内容。
(四)关于专项规划
1、基础设施调整规划、防灾系统规划应与第六节的基础设施评估相对应,表述应进一步准确。如,社会安全防范、建筑技术监测不是一个范畴,也不属“防灾”性质。
2、展示利用评估应客观、符合实际,展线不应过度复杂化。
(五)应补充与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岳阳铁西片区控制性规划、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分清与各规划的不同关系。
(六)应进一步规范文本编制体例,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行修改。如现状评估应分为文物现状评估和专项评估;不应在文本第二章直接出现专项评估。进一步准确、规范用语,如准确使用“遗产”、“相关历史遗存”等概念;纠正保护区划评估中“建控范围缺少保护范围的控制要求“等文字错误。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岳阳楼保护规划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岳阳楼保护规划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妥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0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