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总量控制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满足生产需要,部决定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国第一批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以2012年下达指标的50%确定。其中: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3500吨,其中主采指标34700吨,综合利用指标8800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7680吨;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6900吨,其中离子型稀土矿指标89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37950吨。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研究确定,于2013年第二季度下达;钨、锑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7号)规定执行。
二、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第一批指标,结合本辖区矿山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分解下达给矿山企业,并进行公示公告后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2012年度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并于2013年1月底前将核查情况报部。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2013年度省区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doc
附件
2013年度省区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序号省钨精矿锑稀土氧化物
(自治区)(三氧化钨65%,吨)(金属量,吨)(REO,吨)
主采综合利用主采岩矿型(轻)稀土离子型(以中重为主)稀土
1内蒙古50025025000
2吉林50
3黑龙江500
4浙江1502550
5安徽600200
6福建12502001000
7江西1685017003304500
8山东750
9河南3000750
10湖北125100
11湖南92502050180001000
12广东1545306001100
13广西103052595001250
14海南95
15四川10012200
16贵州1800
17云南25002503500100
18西藏450
19陕西50600
20甘肃780751500
21青海2050150
22新疆100
小计347008800379508950
总计4350037680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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