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9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09年第29号
颁布日期:2009-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29fj1.xls

2.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29fj2.doc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29fj3.xls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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