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歌手劳拉·费琪等到广东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377号
颁布日期:2011-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歌手劳拉·费琪等到广东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377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审批请[2011]1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州左岸色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荷兰歌手劳拉·费琪等一行16人(其中荷兰籍1人、美国籍12人、哥伦比亚籍1人、澳大利亚籍2人),于2011年5月19日至30日到广东省广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重点扶持一批名优白酒企业发展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