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1-21失效日期:2015-03-18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城市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为市城投公司)偿债机制,不断增强市城投公司投融资实力,切实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利用政府资源取得的经营收益、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组成,以公司收入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为辅。专项资金归集和使用须遵循集中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风险、规范运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指定市城投公司为借款人,管理并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建立的市城投公司偿债准备金,其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偿债准备金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投公司另行制订,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拨款程序和额度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六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来源是:

(一)市城投公司利用国有资产、政府资源取得的收益;

(二)政府财政补助。主要包括:

1.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费收入、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收入等在保障相关部门运转及维护费用支出后结余的市上可支配财力;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入,在7.9亿政府打捆贷款本息偿还后纳入专项资金,归入市城投公司偿债准备金;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形成的市级财力,在安排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及政府偿债准备金后剩余部分;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除供水、供热、天然气的分配资金专款专用后分配到道路、排水方面的资金;

5.市政公用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股权、产权、资产处置及转让等产生的收入和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的60%;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7.受益区、县上解的分担贷款本息资金;

8.新开征的涉及城市建设的其他收费收入;

9.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政府可调控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偿还市城投公司到期的贷款本息;

(二)作为市级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融资的资本金投入;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及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接受董事会监督,市城投公司按“集中归集、预算管理、动态监管、余额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专项资金预算单独编制,按支出规模组织资金来源,并按年度做好资金平衡。

(二)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平衡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市城投公司为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调用、调剂使用资金。

(四)市城投公司按年度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进行预算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投公司组织实施。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市城投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按期拨付市城投公司。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宏观政策;

(二)项目的规划、可研、环评、土地等手续已经具备;

(三)项目资金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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