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河禁止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秘〔2013〕43号
颁布日期:2013-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河禁止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流河采砂的通告》(滁政〔1998〕163号)的规定,为严厉打击清流河非法采砂,保护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清流河开展禁止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此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15日

清流河禁止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整治清流河非法采砂专题会议精神,打击清流河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经市政府批准,自5月15日至5月31日,对清流河组织开展禁止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彻底清除清流河水域内的所有采砂船舶。

二、整治对象

在清流河水域内所有具有采砂功能的船只、非法堆砂场、装运违法开采砂石的车辆和经营者。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流河禁止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清流河禁止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琅琊区、南谯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采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水利局:依法行使河道采砂管理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市国土局:对因非法采砂造成毁坏农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林业局:对因非法采砂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禁采专项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保障河道采砂执法安全。

(六)市建委:负责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无证照的采砂经营户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交通局:负责禁止装运违法砂石的车辆上路行驶。

(九)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清流河水域内的“三无”船舶依法取缔。

(十)琅琊区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行动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南谯区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行动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17日)

琅琊、南谯两区政府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召集采砂船主进行法规宣讲等工作。敦促采砂船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转移或销毁采砂船舶。

第二阶段:排查清理(5月18日至5月21日)

琅琊、南谯两区政府组织在所管辖区域内开展清理行动,对采砂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排查摸底,按要求逐项填写采砂船舶情况登记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阶段:集中打击(5月22日至5月24日)

琅琊、南谯两区政府组织在所管辖区域内同时开展拉网式清查,对所有非法采砂船舶彻底拆除采砂机具并清除出水面;全面清除河道内的堆砂场;整治违法运砂车辆。

第四阶段:巩固总结(5月25日至5月26日)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实效,分析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巩固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材料于5月26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和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行动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二)措施到位,注重实效。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对所辖水域进行拉网式清查。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依法行政,确保安全。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预防,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群体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确保专项行动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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