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滁州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情况,合理调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预申报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报的制度。

第三条用地选址位于琅琊区、南谯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预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登记备案。市直部门、单位也可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预申报。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各直属分局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库,并根据建设项目预申报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六条各直属分局于每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建设项目预申报调整更新情况(附件2),同一建设单位申报的,应进行优先排序,逾期不报者视为无更新,重大项目可随时上报。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对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每月向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情况,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八条预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项目的用地规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工业项目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要达到当地相关指标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表(附件1);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报告书(含项目情况简介及用地选址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与用地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

(四)项目用地位置示意图。

第十条对预申报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跟踪服务,协助做好前期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预申报:

(一)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二)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未办理用地手续即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四)项目投资强度不够的;

(五)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六)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各直属分局上报预申报项目时,应注明项目拟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类别(年度计划指标、奖励指标、挂钩确认指标)。

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的,应明确项目批准机关级别(国家、省、市、县)。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用地预申报后,半年内项目不能获得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或者取消预申报;逾期不报者,自动退出项目库。

笫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滁州市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表

年月日

预申报单位(章)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

单位

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人民币、美元)

其中到账:万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选址地点

(乡、镇、街道)

总投资(人民币、美元)

其中:本年度投资

主要建设

内容和规模

产业政策类型

项目拟

立项情况

审批(核准、备案)

核准机关

备案机关

拟申请

用地情况

用地总面积(公顷)

其中:农用地

其中:耕地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市国土资

源局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附件2:

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表

序号

预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拟申请批准机关(核准、备案)

拟用地位置

拟用地面积(公顷)

是否符合规划

拟使用指标类别

备注

总用地

农用地

耕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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