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十二五”电网建设,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的办事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成立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机构。市、县区、乡镇政府分别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公路、城市管理、铁路、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经贸)部门。(二)落实电网建设项目责任制。市政府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综合政绩考核内容,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区政府要落实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规划方案,限期完成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二、建立高效协调解决机制(一)市、县区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程,按重点工程要求管理。(二)市、县区、乡镇级政府建立高效协调解决机制。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专人跟踪负责制。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跟踪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供电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向市、县区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三、加强规划衔接与控制(一)加强规划衔接。市、县区政府将电网规划及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二)严格执行站址、线路规划方案。供电部门按照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所增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三)做好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确定后,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四、落实电网建设配套资金(一)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各县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解决电网建设中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及奖励。(二)严格执行补偿政策。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征用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按属地补偿标准,由供电部门将项目批复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的概算总额,全额拨付给县区政府包干完成;对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不予征用和补偿,因施工损坏的青苗按实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有关补偿费用,其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在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车辆收取道路及乡村小道过路费用。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审批手续(一)电网建设项目在审批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证时,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二)根据省政府及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含土建、电气安装、调试等)由省电力质量监督站及其下属的河源电力质量监督站行使政府监管、验收等职能。房管部门凭电力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监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证》。(三)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供电部门完成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规划建设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助供电部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跨越铁路、公路、江河等审批、许可手续。(五)消防、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文物等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六、保障电网设施安全(一)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电网设施保障工作。(二)强化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搭、乱建、乱种、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如发生上述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拆除和处罚。(三)确保电网设施安全。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试行)》(河府〔2005〕4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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