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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茂府〔2014〕9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建“平安茂名、幸福茂名”为目标,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以服务人民为天职,始终牢记宗旨、不辱使命、赴汤蹈火、竭诚奉献,充分发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为茂名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圆满完成了“9.21”特大洪灾抗洪抢险、“3.9”茂石化炼油厂火灾、“5.3”高州拱桥塌方等灭火救援任务。三年来,全市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抢险救灾战斗3004次,出动车辆5598辆次,出动警力30349人次,抢救被困人员949人,疏散被困人员13372人,抢救财产价值12216.75万元,真正成为油城安全的保护神,人民生命财产的救护队,受到了公安部、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为表彰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突出贡献,大力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给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希望市消防支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学习市公安消防支队忠于职守、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勤奋工作,为建设幸福茂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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