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茂府〔2014〕9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建“平安茂名、幸福茂名”为目标,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以服务人民为天职,始终牢记宗旨、不辱使命、赴汤蹈火、竭诚奉献,充分发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为茂名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圆满完成了“9.21”特大洪灾抗洪抢险、“3.9”茂石化炼油厂火灾、“5.3”高州拱桥塌方等灭火救援任务。三年来,全市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抢险救灾战斗3004次,出动车辆5598辆次,出动警力30349人次,抢救被困人员949人,疏散被困人员13372人,抢救财产价值12216.75万元,真正成为油城安全的保护神,人民生命财产的救护队,受到了公安部、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为表彰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突出贡献,大力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给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希望市消防支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学习市公安消防支队忠于职守、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勤奋工作,为建设幸福茂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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