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12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2〕82号
颁布日期:2012-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2012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2015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2012—2015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落实全省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项目第28项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考核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责任制建设(占10分)

(一)纳入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制定森林防火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对村(居)委制定森林防火考核细则,森林防火要占政府工作考核分值,森林防火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全面工作考核一个等次。占4分。

(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村民、租山造林业主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制定奖罚措施,明确责任。占3分。

(三)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乡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租山造林业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占3分。

二、机构与队伍建设(占15分)

(一)县(市、区)建立护林消防大队,配备5-10名队员,承担火源管理、队伍管理、森林防火行政执法、隐患排除、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县(市、区)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驻地要规范建设,配有风力灭火机(每5人2台)、背负式水枪、水泵、二号工具等扑火机具。占5分。

(二)乡镇(街道)健全林业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乡镇(街道)建立护林消防中队(又称镇级专业扑火队伍),按每5000~10000亩1人的标准配备护林消防人员,并根据《森林法》第十九条,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发任命书,其中镇级5~10人,其余护林人员纳入村(居)委管理,制定管理措施,按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其责任区内火源管理、隐患排除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乡镇(街道)要组建一支20人以上的扑火应急分队,队员由乡镇(街道)干部职工组成,负责扑火组织协调、运输接送、后勤保障和清理看守火场。乡镇(街道)要建立2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无线通信工具、阻燃服、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每5人2台)等扑火机具。占5分。

(三)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村小组、村民、租山造林业主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森林防火村民自治组织和成立经营者护林防火协会,制定和通过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和管理章程。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委要组建一支20人以上“不发工资、有偿扑火”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每人配有二号扑火工具。村(居)委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上墙。占5分。

三、森林防火经费(占15分)

(一)县(市、区)按每年每亩林地面积0.5元以上的标准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专项经费除外),并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经费。经费投入要有本级财政预算报告。占5分。

(二)乡镇(街道)按每年每亩林地面积0.3元以上的标准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专项经费除外)。经费投入要有本级财政预算报告。占5分。

(三)村(居)委、村小组、村民、租山造林业主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村规民约或护林防火协会章程,每年按每亩林地面积1.0元的标准筹集森林防火经费,用于聘请护林人员、开展火源管理和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占5分。

四、预防措施(占20分)

(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火源管理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春冬两季各开展一次宣传日活动,采用张贴标语、悬挂横额,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一台宣传车流动宣传,召开家长会和组织学生宣传,大力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占3分。

(二)非生产性用火管控。森林特别防火期,严格管控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烧炭、烧黄蜂、焗蛇鼠、烧火取暖、烧烤食物、吸烟、燃放“孔明灯”和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占3分。

(三)生产用火规范管理。县(市、区)、乡镇(街道)制定科学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事用火、林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等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生产用火服务机制,设立“生产用火119”服务电话,“一站式”办理用火审批手续,做到既方便群众,又有效管理。占3分。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建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除、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对在森林防火区内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列出清单,指定专人负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占3分。

(五)重点区域防护监控。建立健全森林高火险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区易燃易爆站库、林区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的入山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或哨卡,不准携带火种进山;重点节日和森林高火险期,全面组织火源管理力量对重点保护区域进行防护布控,严防死守,确保森林防火安全。占3分。

(六)特殊人群监护管理。对痴、呆、傻、疯等精神智障人员进行造册登记,重点监控,明确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和措施;对老人、儿童、中小学生要加强教育,防止其野外玩火;对流浪人员要及时转移,防止其行为不当引发森林火灾。占2分。

(七)依法管火治火。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依法发布火源管理命令;加强乡镇(街道)林业工作人员的执法培训,将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提高乡镇(街道)依法管火治火的能力,促进乡镇(街道)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及时查处违规用火行为和更好地配合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占3分。

五、扑救措施(占10分)

(一)县(市、区)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制定协助做好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措施。县、镇、村、组及护林员要建立火情报告网络,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占2分。

(二)防火期内,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实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森林公安机关要与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建立联合值班制度,要有值班电话、要安排民警专人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及时互通反馈火情信息,当日开展侦破工作。做好火情信息反馈,在2小时内准确反馈火情信息,不迟报、少报、瞒报火情。占2分。

(三)积极应用“风力灭火、以水灭火”等威力较大的扑火机具,风力灭火按5人一个战斗实体编组,以水灭火按10人一个战斗实体编组,并加强培训演练。发生山火,要及时报告,快速反应,乡镇(街道)马上启动Ⅳ级响应,县(市、区)防火办指挥员、乡镇(街道)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按照“投重兵、打小火”的原则,一次调足队伍,速战速决,将山火消灭在初发小火阶段。对风力较大、山高坡陡和强度较大的山火,县(市、区)要迅速启动Ⅲ级响应,迅速调集队伍支援,果断商调飞机灭火,科学指挥,打好夜战,打好凌晨火,将火灾消灭在翌日上午8时时段,做到当日扑灭。占4分。

(四)对行政区域边界上的山火,不互相推诿,除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域内,还要联动联救;烧越行政区域界又无法查明起火点的山火,山火宗数各记1宗,烧山面积按属地进行统计。占2分。

六、发生率(占10分)

(一)热点发生率≤1宗/10万亩得5分,每超过控制宗数1宗扣0.2分。林火热点包括违规用火和山火,按省林火卫星测报和群众报告的火情进行统计。报市备案并于当天18时至翌日上午9时作业的林事用火热点(三级以下火险等级天气除外)和申请市防火办现场核实为非林火热点的不作统计。占5分。

(二)山火发生率≤1宗/30万亩得5分,每超过控制宗数1宗扣0.2分。

七、受害率(占10分)

(一)过火面积受害率≤2‰的得5分,每超过控制率一个0.2‰点扣1分。

(二)森林面积受害率≤1‰的得5分,每超过控制率一个0.1‰点扣1分。

八、查处率10分

(一)违规用火查处率8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5%点扣1分。违规用火查处要求查明火因、当事人、作出立案、处罚和结案,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森林火灾查处率8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10%点扣1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要求查明火因、当事人、作出立案、处罚和结案,并做好建档工作。

九、倒扣分

(一)每发生1宗到翌日上午8时没扑火明火(含翻火复燃时间,下同)的山火,扣1分,每延长2小时加扣1分。每发生1宗到第二天中午12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扣5分,每延长2个小时加扣1分。每发生1宗超过48小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扣20分,每延长2个小时加扣1分。发生1宗超过72小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考核为不合格。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扣10分。发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扣20分。发生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

(三)经抽查核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每宗扣1分:瞒报、谎报热点与山火性质的,少报山火面积损失的,瞒报、谎报林火热点与山火查处情况的,推诿行政区域边界山火的。

(四)森林防火、扑火工作被省、市督办整改的单位,年底经省或市检查验收达不到整改方案标准的,扣10分。

十、有关要求

违规用火查处工作由县(市、区)防火办负责,可委托乡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十一、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和“不合格”(<70分)四个等次。

十二、考核结果运用

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得分纳入清远市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中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权重分。森林防火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对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扣减奖金30%。

附件:2012—2015清远市林火热点与火灾考核控制指标。

附件:

2012—2015年清远市林火热点与火灾考核控制指标

序号

单位

林业

用地面积

有林

地面积

发生率控制指标

受害率控制指标

热点率

1宗/10

万亩

山火率

5宗/10

万公顷

过火面积

受害率

2‰面积(亩)

过火面积受害率每超过0.2‰面积(亩)

有林地面积

受害率

1‰面积(亩)

有林地面积受害率每超过

0.1‰面积(亩)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

万亩

1

清城

6.1

92

5.2

78.2

9

3

1840

184

782

78.2

2

清新

16.8

252

13.3

199.5

25

8

5040

504

1995

199.5

3

英德

40.9

614

34.3

514.3

61

20

12280

1228

5143

514.3

4

佛冈

9.2

137

8.2

123.1

14

5

2740

274

1231

123.1

5

连山

10.4

155

9.3

140.1

16

5

3100

310

1401

140.1

6

连南

11.1

166

8.3

123.9

17

6

3320

332

1239

123.9

7

连州

20.5

307

14.5

216.8

31

10

6140

614

2168

216.8

8

阳山

27.1

407

13.6

203.3

41

14

8140

814

2033

203.3

9

全市

142.1

2130

106.7

1599.2

214

71

42600

4260

15992

1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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