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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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4〕298号)
肇府函〔2014〕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5日十二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古树名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为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为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为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认定,由市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依法报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牌。
古树后备资源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式样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资识别和保护。
第七条保护标志牌应标明树木名称、科属、编号、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应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
第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按株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
(四)城镇居民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六)寺观教堂所属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宗教堂管会(寺管会);
(七)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市、县(市、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市、区)古树名木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养护责任人的规定进行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原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立即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两年1次。
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经费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维护。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移植及移植后1年内的养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实施。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1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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