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9〕88号
颁布日期:2009-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色市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金矿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开采金矿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金矿开采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政府引导、统一部署、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认真组织开展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顿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使金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金矿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金矿开发监督管理全面到位,投资环境更加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金矿资源开发秩序。

三、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统一部署,部门履职,突出重点,联合执法,依法推进。

四、整治工作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三)查处以采代探行为。

(四)查处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五)查处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

(六)查处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

(七)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行为。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谢泽宇市长

副组长:梁兵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谭锡春副市长

成员:霍云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寒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林先安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新学市监察局局长

徐翔市财政局局长

韦先进市工商局局长

覃志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巫庆先市经委主任

韦昌信市环保局局长

农中兴市司法局局长

翟烜烨市水利局局长

丁允辉市林业局局长

韦志勇百色电力公司董事长

刘振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张寒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保庆、陈飞同志担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工作。

六、各部门职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治金矿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和维护正常的金矿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协调所属相关部门人员联合打击、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矿非法勘查、开采、非法经营运输矿产品行为;检查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打击、查处非法开采金矿资源的工作履职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巡查本行政区域内金矿开采、经营行为,发现无证开采、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金矿矿区的动态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金矿资源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开采金矿资源的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对非法开采金矿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做好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项目核准等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把金矿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规划矿区金矿矿权配置和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扰乱矿区生产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行为,侦查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案件,打击涉矿黑恶势力团伙,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规范合法生产金矿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行为,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及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盗采金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盗采金矿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依法依规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的行为;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落实情况。

(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金矿整治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末取得许可证从事金矿探矿、采矿、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吊销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金矿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收购金矿的单位和个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采、洗矿、矿产品加工行为的安全监督;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对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金矿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山企业设立、扩建项目的核准,矿山企业有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黄金选冶许可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采、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治;参与查处手续不全、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负责查处采矿、选矿、洗矿和矿产品加工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土壤环境污染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对毁林或占用林地非法采矿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已编报方案的是否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十四)供电部门负责落实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管理措施,依法查处擅自向非法开采金矿、洗矿、选矿和加工矿产品者供电的行为。

七、实施方法和步骤

全市金矿开发秩序专项整顿工作从2009年6月24日开始,至2009年9月底结束,分调查摸底、整治规范、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24日—6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辖区内所有金矿矿山、非法采矿点的排查检查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1.对无证从事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给予取缔。

2.对证照不全进行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

3.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

4.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金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立即依法查处。

5.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各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给予关闭。

6.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金矿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矿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查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无证勘查项目和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行为;(2)越界勘查行为;(3)勘查区项目是否按照勘查施工方案组织施工;(4)以采代探现象;(5)圈而不探现象;(6)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7)擅自改变勘查对象、先勘查后登记行为;(8)是否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9)废弃勘查工程是否封闭或填实并设立危险标志;(10)副产矿石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11)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证照是否齐全;(12)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来源是否合法。

采矿区检查的内容包括:(1)无证采矿行为和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开采行为;(2)越层越界采矿行为;(3)采矿区工程是否按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4)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5)是否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6)废弃采矿工程是否封闭或填实并设立危险标志;(7)尾矿产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8)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证照是否齐全;(9)是否有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情况;(10)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来源是否合法,储存、使用是否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片落实检查责任人,按要求全面完成检查工作,并将各种检查登记表、整治工作情况等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整治办。各矿业权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并向整治办提交整改验收申请报告。

7.各县(区)调查摸底阶段结束后,要于7月1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调查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规范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查出的金矿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1.坚决给予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进行毁灭性炸封。公安部门要查清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来源,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并依法查处。

2.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电力部门要停止电力供应,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4.对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未按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或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金矿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

5.对非法开采造成水土流失和林木、林地破坏的行为,分别由水利、林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限期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未按方案布设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对拒不停产或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7.市人民政府将从市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经委、环保、工商、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指导非法开采金矿严重的县(区)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阶段(8月1日—8月31日)。

7月31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金矿区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整治办。8月下旬,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8月31日前,市整治办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金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矿业权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实行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宣传,扩大共识。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新形势新特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新经验新思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政策新措施,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先进典型等,扩大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整治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整治目标和重点。对每项任务要明确责任,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强监管,重在防范。各县(区)、各矿业权人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管责任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制约和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矿业行为。各县(区)要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重点加强矿区以外区域的监管,有条件的乡(镇),可在村(组)设立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协管员,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员的作用,发现违法矿业行为,及时上报;各矿业权人对本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总责,成立专门机构对矿区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发现违法矿业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因违法矿业行为导致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督查,保证效果。为确保金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将从市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经委、环保、工商、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7月中旬对各县(区)调查摸底、规范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市监察、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对各县(区)重点金矿区进行回头暗访,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立举报制度。市整治办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话:2852262、2824931。各县(区)也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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