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贵港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贵政通〔2016〕7号
颁布日期:2016-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贵港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贵政通〔2016〕7号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十条应对措施的通知》(贵政通〔2015〕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贵港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9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16年春节期间贵港中心城区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东环路以内的自然村范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禁止燃放的区域范围:市中心城区(北到北环路;南抵南环路;东从北环路至峡山进港路口到南环路与玉贵路交叉路口;西为西环路以东)。

2.禁止燃放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繁华街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二、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放时间为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22日的每天12:00—14:00和22:00—凌晨6:00。其他时间禁止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节日期间遇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出现重度污染时,采取临时性禁放措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公安、安监、质监、商务、市政、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管。对违反本通告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办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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