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河政发〔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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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河政发〔2009〕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扎实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工作和政务公开,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完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优化政务环境,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理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职能关系,健全完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对象和行政环境变化,按照行政管理科学规律和“审批、管理、监督”三分离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要求,及时调整、理顺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关系,明确审批事项主要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合理划分管理权限,明确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科学设计部门内设机构的组织架构、权力结构、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调动部门内设机构的积极性,使部门各内设机构之间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其管理方式和运行程序公开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区直单位。
完成时间:2009年4月10日前。
二、加快部门内部审批职能调整,积极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加快内部职能调整,将部门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按照撤一建一、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根据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分类和审批流程,采取不同模式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成建制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公开透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选择下列模式之一进行改革。
(一)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又可集中由一个内设机构审批的政府部门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其级别与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同等。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又不宜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政府部门,可在一个审批事项较多的内设机构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牵头负责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的政府部门,可指定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四)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少的政府部门可不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但必须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各部门的内部职能调整方案需主动征求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核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岗位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并报同级编办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区直单位。
完成时间:2009年4月10日前。
三、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实现行政审批科学化
(一)明确管理机构性质,理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做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三定”方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统一设在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指导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主任1-2名,按照核定编制数及时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撤消市交警支队车管业务分厅和市交通规费稽征处征费分厅,统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另设办事大厅或分中心,已经设立的必须在2009年4月20日前整改完毕。
(二)督促审批事项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做到“应进必进”。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凡行政许可项目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的要在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区)级部门的要在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充分授权服务窗口,提高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办结率。要明确部门授权的范围、对象、形式、授权后的监督和授权保障工作等。要统一授予服务窗口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的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等权利。原则上除需要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其他所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集中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四)建立审批联动机制,保障服务窗口与内设机构审批工作协调顺畅。部门内设机构职能调整后,审批工作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必须建立部门与服务窗口的审批联动机制,明确审批流程,做到权责明确,工作协调。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区直单位。
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四、规范行政审批标准,实行行政审批无差异化
(一)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授权标准。各部门要以部门名义授权书方式确定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具体权限,赋予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充分权力。其中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授权率应达100%,制证权、审批权授权率应达80%以上。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即向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授权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
(二)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科学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流程图,统一审批标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按照审批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区分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结合授权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清理审批工作流程,制定项目审批操作规范,明确前后台的权限和职责。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和行政程序的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采取由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一级终审”的方法办理;必须由部门或部门办公会议批准的少数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审批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统一审批目录管理,强化政务公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对照清理,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名称、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的统一。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应交材料、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应交费用、材料格式规范等要素,按照规定进一步明确后输入“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所含审批目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要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细化和标准化,明确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禁止在审批条件中设置“其它”等不确定性限制条款,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四)统一管理软件,强化效能监察。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统一采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和电子效能监察监督管理体系,开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利用该软件提供的网上审批和网上传递功能,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信息化。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好使用统一行政审批软件和本部门业务管理软件之间的关系,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为减少行政审批应交材料、降低审批强度和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保障。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效能监察结果,积极推进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区直单位。
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建立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办、监察、财政、人事、法制、招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
(二)重新调整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部门涉及内设机构职能调整以及内设机构调整的,其“三定”方案要进行必要的修改,重新明确各部门“三定”方案。涉及“三定”方案重新调整的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三定”原则上不增加内设机构个数,不增加人员编制。
(三)加大对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人员的配置、管理和培训力度。各部门要选好配齐行政审批机构人员,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取得相应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骨干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以内不得调整,各部门在选派、调动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之前,须事先征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机关内设机构同等级别的人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完善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适宜在政务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通知派驻部门更换。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最终结果,填入个人年度考核表。要加强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加强行政审批业务、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把行政审批工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做好集中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推进集中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绩效考评机构要将集中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考评指标。对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成立相应审批机构工作不配合的部门,对不愿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机构和相关内设机构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对审批行为和被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应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部门各内设机构不承担审批职责后,也应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工作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反馈。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区直单位。
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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