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09〕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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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行政区划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03年全市区划调整以来,对增强城市发展能量,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也存在少数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迁移县(市、区)、乡(镇)政府驻地等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豫北区域中心强市建设步伐,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行政区划是国家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效能、资源科学配置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我市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行政区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变更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使用土地,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高度重视,科学论证,逐级上报审批。
二、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
各地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逐级上报。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政府审批。
三、要切实履行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要求,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要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和论证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发挥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积极作用,深入调研,科学分析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和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研究制订本辖区行政区划调整总体规划。对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在上报市政府前,必须组织专家学者对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和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发展改革、人事、财政、建设、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对民政部门履行行政区划职责给予积极配合。
四、切实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精神,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对确需搬迁的,如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对其他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由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在上报审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省财政部门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水文地质部门或者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以及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驻地搬迁事项,参照以上要求,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五、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专项清理检查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9〕27号)精神和本通知精神,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开展一次政府驻地迁移的专项检查,摸清情况,区划类别,对症处理。对已批准搬迁的,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迁移驻地;对已搬迁未报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说明搬迁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对将搬迁未报批的,要加强科学论证,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行政区划、实施政府驻地迁移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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