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09〕40号
颁布日期:2009-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安阳市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1月16日,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抽调专业检查人员组成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检查验收组,对我市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19家煤矿进行了检查验收。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要求,确定我市煤矿1座复工复产、14座停工停产整顿、4座关闭退出矿井(名单附后)。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办〔2009〕4号)精神,切实做好近期全市小煤矿安全工作,特制定该方案。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要求,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小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小煤矿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顿和关闭退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市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和工业信息、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结合我市实际,市决定成立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张胜涛任组长,市安全生产局局长吴献洲任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公司、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所属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管人员及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组织涉煤部门开展巡回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确保小煤矿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顿和关闭退出工作科学有序,严防一哄而起引发新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河南省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等要求,由采、掘、机、运、通和安全管理、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领导带队对所辖煤矿进行逐矿验收,合格一家,复工一家,严禁降低验收标准,严防走过场。

(一)关于复工复产矿井(1座)

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鼓励这类煤矿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复工复产。具体复工复产启动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书面通知小煤矿。小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劳动组织准备,组织“五职”矿长和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系统、设备检修和联合试运转等复工复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确保人员、设备、系统等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前提下,必须于2009年4月之前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煤炭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要组织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等组成复工复产检查组,在1个月内对申请复工复产矿井组织复工复产前的全面安全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对检查出不合格、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并限期整改隐患,直至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批准其复工复产。凡2009年7月底之前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关于停工停产整顿矿井(14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煤矿逐矿制定整改计划,并逐级上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市、区)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进驻煤矿监督整改到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整改隐患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确保人员、设备、系统等符合整改隐患条件的前提下,必须于2009年7月前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隐患工作申请。

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煤炭企业整改隐患申请后,要组织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等组成检查组,在1个月内对申请矿井组织全面检查。对检查合格、符合整改隐患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其整改隐患,并明确整改隐患的具体项目、整改标准、整改进度和期限等。整改期限到期后,经县(市、区)政府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的隐患整改和验收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落实,经整改符合条件并经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凡2009年12月底之前仍未经验收合格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关于关闭退出矿井(4座)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并逐矿制定关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于2009年4月底前关闭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的标准。同时,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各项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是小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小煤矿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市级投资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属于县级投资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煤矿由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政府各部门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界定,分工合作、部门联动,实行全方位综合安全监管。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办公会议,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充实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要重点建立实行以下四项制度:

一是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监管人员,建立专业执法监管队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所属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督查,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切实抓好过程管理。

二是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制度。实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驻矿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驻矿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三是安全监管日调度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小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煤矿企业负责人和驻矿人员每天要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一次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下井人数、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和整体生产状况等,以便随时掌控复工复产、停工停产小煤矿的安全工作状态。

四是预警预防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预防联动体系。出现灾害性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通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主动掌握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在极端天气到来前,由县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向小煤矿下达停产撤人避险指令,做到超前防范,科学有效避灾。

(三)严格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小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各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建立落实以下四项制度:

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安全生产承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明确因违法违规生产应承担的直接处罚责任。

二是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小煤矿每班必须有“五职”矿长下井带班,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全面强化现场管理。

三是重大隐患公示报告制度。小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定点在矿井工业广场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接受监管。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要于每月初向市、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及整改计划等,进行安全工作述职。

四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小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要求。小煤矿应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所有停工停产小煤矿,未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批准,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或开始隐患整改。凡未经批准私自恢复施工、生产或整改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煤炭企业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性质严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关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

三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切实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凡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整改隐患而导致所属区域内小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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