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3日

焦作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4〕11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围绕建设质量强市的目标,建立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积极适应新常态,为全面加快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

(二)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质量措施完成情况占60分。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五)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三、考核组织和步骤

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立市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步骤如下:

(一)目标备案。每年度3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意见》要求,确定并上报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4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每年5月20日前,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评。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四、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政府取消该地及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质量工作奖项评选推荐资格,并降低对该地质量工作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考核结果为D级的,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辖区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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