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2015〕53号
颁布日期:2015-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86号)精神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10元/人·月。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8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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