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信政办〔2010〕150号
颁布日期:2010-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10〕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市消防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消防工作中的各种突出矛盾日渐显现。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明晰职责,分解任务,突破“瓶颈”,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与消防工作的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消防工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适应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尤其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列入政府责任目标、常务会议议事日程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严格考核、严格检查、严格落实。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指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各辖区、各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各级政府要密切结合当前我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两个“三年规划”,树立长远规划,明确短期目标,全力强化政策与资金保障,不断加大消防工作投入和财政保障力度,着力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问题,切实推动消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同时,要努力建立长效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的消防安全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提升城市抗御火灾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步伐,抓紧解决城市消防队站、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辆装备的“欠帐”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市消防指挥中心(含羊山大队)以及潢川、固始、息县等消防队站建设的项目立项等给予大力支持;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对军队建设用地的要求,规范合理地划拨土地;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审查用地规划、建设规划时,必须认真结合《信阳市城市消防规划》(2004-2020年)和当前我市发展实际,要做好城市消防队站的规划建设;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制度,将消防队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划拨消防部门、市政供水部门;建设部门、市政供水部门要按照“快还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及时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确保一次性达到国家标准,并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及时对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三、强力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火灾隐患整治是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的主要措施,也是社会火灾防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部署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特别要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老城区、易燃易爆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国计民生、涉及城市整体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认真研究论证,准确进行界定,按照省、市、县(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强力措施督促整改,确保顺利销案。安监、工商、文化、住建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切实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严惩消防违法行为,强力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卫生、教育、民政、商务等部门还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双重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归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其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和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开放消防队站、实地演练、现场培训、举办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社会各职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明确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大消防格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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