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4〕15号
颁布日期:2014-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湘潭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实施湘江污染防治“一号重点工程”,切实保护好湘江“母亲河”,根据《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68号)的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与环保优先的发展理念,突出以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转型升级,以水环境承载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质量,以政策机制创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湘江污染防治,结合湘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

(二)保护优先,协调发展。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对不同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保护优先。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长期与短期、局部与全局、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控新治旧,综合整治。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严控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抓手,采取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控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明确目标,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部署

(一)总体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通过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21年,确保湘江干流(湘潭段)及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Ⅱ类及以上标准,确保湘江流域(湘潭段)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重污染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在强化保护和发展的良性互动中逐步构建湘江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的格局,实现“江水清、两岸绿、城乡美”的美好愿景。

(二)整体部署。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三年一个周期开展三轮整治行动。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主要以“堵源头”为主要任务。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沿江县级及以上城市、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深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化工区整体搬迁和重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产业结构逐步由重到轻;推进尾矿库、渣场专项整治,避免污染扩散;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同时,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加强河道采砂、水上餐饮、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通过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确保流域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沿岸1公里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退出到位,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都比2008年下降50%,局部地区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彻底遏制,流域水质实现初步好转。

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主要是坚持“治”与“调”并举。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并对沿江一般城镇和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实施有效处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深入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化解区域环境安全隐患。

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主要是突出抓巩固和提高。围绕“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进一步实施综合措施,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两岸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完善提升,深化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使“两型湘潭”“绿色湘潭”的主要指标值在湘江流域得到全面提升。

三、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13—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法关停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在2015年前逐步予以淘汰退出。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扎实推进竹埠港和锰矿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加快竹埠港地区重点污染企业的退出。

2.对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在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加大矿山采选、冶炼、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3.推进有色、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发展,2015年底前,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并逐步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园区新、扩、改建设项目。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对前一年内环境违法企业不得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并限制其上市融资来源。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截流改造工作,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

2.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15年底前,污水处理率达到88%以上,县级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到2014年底前,我市城区等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

3.推进城镇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到2015年底前,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到2015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达到10%。

(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

1.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下同)要科学划分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2014年底前,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新、改、扩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和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率达到75%。

2.科学合理确定网箱养殖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网箱养殖面积,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已有的必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四)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1.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尾矿库排水污染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加固或闭库处理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逐步恢复堆存库区的生态。分类处理沿江沿河两岸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等严重危害环境的固体废物,对有利用价值的固废,推进综合利用,逐步消化堆存量;对难以资源化利用、且危害大的固废,采取无害化填埋等多种方式进行安全处置,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

2.加快对湘江(湘潭段)两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转场或封场处理。重点加大渗滤液收集处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五)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014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加强监控和风险评估,2014年底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体系;2014年底前,完成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保护区设置界碑、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

2.全面完成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清污工程。在2014年10月大坝正式蓄水前,全面完成库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健全库区水环境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蓄水安全。

3.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保护。突出水府庙水库、韶山灌渠的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纳雨区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及以上标准。

4.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取缔湘江干流及其他环境敏感水域的水上餐饮,禁止沿岸餐饮业向水体直接排污;严格控制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和排放含油废水等污染物,严禁港口码头生产生活废水直排;从严控制河道采砂,2014年底前,全面取缔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等环境敏感水域范围内的采砂作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年行动计划”由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市湘江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把湘江污染防治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各县市区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三)创新政策机制

1.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立项、供应土地、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新增授信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因不按程序审批项目,盲目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弄虚作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规承接环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施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3.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巡查、联合执法,对典型水污染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实行污染源联合督查督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开展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推广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企业税收减免、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优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挂钩。

5.落实差别化水价。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差别水价,适当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遏制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盲目发展。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的同时,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湘江保护与治理专项资金投入机制,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将湘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由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六)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数据库,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强化科技支撑。提升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培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工艺和设备技术创新,加强指导,抓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为湘江污染防治工作决策提供支持。

(八)推动公众参与。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同时,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保护湘江,人人有责”的理念,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奖励制度,对做出成绩的志愿者和群众举报实施奖励,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G6为。

附件:湘潭市湘江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各市直部门

责任分工一览表

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3〕77号)的要求,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地方负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工作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湘潭。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工作机制;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具体指标:

——到2015年,湘潭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左右,到2017年下降20%以上,2012年基准浓度为0.079mg/m3,2015年下降到0.0711mg/m3,2017年下降到0.0632mg/m3。其中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经开区、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三园)以及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区等8个区域,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削减比例应分别达到以上目标。

——到2015年,湘潭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比2013年提高10%;到2017年,湘潭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提高20%。

——到2014年,湘潭市城区(两区三园)、湘潭县城区全面落实禁止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要求;到2015年湘乡市城区和韶山市城区全面落实禁燃要求。

——到2014年,淘汰钢铁烧结落后产能90万吨,钢铁球团落后产能36万吨。

——到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削减14.49%、12.93%、10%;2017年排放总量比2010年削减20%。

——到2014年城区建筑工地实现扬尘全程监控和绿色施工;到2015年,城区可机扫道路应全面实现机械化低尘清扫。

——到2014年全面落实秸秆焚烧要求,全面禁止城郊、农村露天垃圾焚烧。

——到2014年淘汰排放不达标的公交车辆;到2015年底全市淘汰“黄标车”8000辆,到2017年底,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燃煤锅炉整治,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城关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辖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到2015年对禁燃区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严禁冒黑烟现象发生。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鼓励集中供热供气;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快电力、钢铁、铁合金、水泥、有色、砖瓦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推进重点项目实施,2014年完成湘潭电厂2、3号机组脱硝工程和整体除尘提标工程,完成湘钢10平方米竖炉脱硫改造;2015年完成湘潭电厂脱汞工程,完成湘钢、五矿(湖铁)整体脱硫除尘提标改造工程,达到国家最新颁布的行业排放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生产设施应进行停产治理。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湘钢、湘潭电厂以及水泥行业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力度。市商务局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油气回收工作,到2014

年,湘潭市城区2座储油库、43座加油站、31台油罐车(隶属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社会油罐运输车辆在2014年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其他行业有机物治理,2017年底前对有机化工、汽车制造、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建立联合执法模式。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完善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落实道路定时冲洗、洒水要求,城区内(两区三园)主、次干道应分别达到一、二级清洁度指标。到2015年,城区可机扫道路应全面实现机械化清扫,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低尘作业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设施工和城市道路维护及道路建设占破管理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出台湘潭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创建绿色示范工地。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散料和建筑垃圾应设置堆放池和覆盖防尘布网,禁止建筑工地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到2014年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四角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全程监控施工扬尘。市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清理整治河道采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清理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行政强制拆除部门负责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管各种煤堆、料堆的扬尘防治,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管和禁止城区露天焚烧树叶、枯草、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等行为;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禁燃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模式,由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成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检查队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到2014年城区内主要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强化对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选址和油烟治理,工商、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推进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扩大道路、居住区、立体空间绿化面积,打造“绿色湘潭”。

加快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市农业局牵头,划分城区及县市的秸秆禁烧区,加大禁烧宣传和执法力度,到2014年全面完成秸秆禁烧污染治理工作,建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解决城郊、农村露天垃圾焚烧问题,探索建设城乡环卫一体化统筹体系,到2014年启动城区生活垃圾处置中心建设,禁止城郊地区露天垃圾焚烧;到2015年全面禁止农村露天垃圾焚烧。市能源局牵头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4.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广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2014年完成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淘汰、整治所有排放不达标、持续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公交车辆(包括城市公交、城际客运)。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

5.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行为。

6.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相关车辆注销管理工作,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出台政策、规定,鼓励、推动“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速淘汰。到2015年底,完成淘汰8000台“黄标车”的任务,提前淘汰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不符合现行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我市生产、销售、进口及转入,公安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不予办理上户、过户手续;要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按规定领取环保标志;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实施,对未按规定参加环检或环检不合格车辆,不予核发安检合格标志;环保部门加强对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管,按规定核发环保标志;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气路检执法工作,重点整治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引导、培育、规范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修行业。

8.启动“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完善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研究出台“黄标车”限行方案。2015年6月底前,城区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限行。

9.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交(包括城市公交、城际客运)、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车辆选择清洁能源车型数量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城区公交和出租车全面改用清洁能源。财政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补贴的车辆,必须进入了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符合现行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要求,研究、出台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市发改委严格产业准入。全市范围内暂停审批,主城区内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控制新上火电、焦化、有色、石化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市环保局严格环境准入。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我市新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市要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淘汰湘钢90平方米烧结机和4平方米竖炉,实现淘汰钢铁烧结落后产能90万吨、钢铁球团落后产能36万吨;淘汰全市石灰土立窑。继续对淘汰、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2015~2017年,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12.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要求。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园区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4年,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城区的钢铁、水泥(含粉磨站)、火电、化工、砖瓦等重污染行业整体搬迁、改造方案,市经信委督促落实搬迁方案,市环保局督促落实改造方案。2015年完成城区内粉磨站、砖瓦行业搬迁或改造工作,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主城区内钢铁、化工、水泥、火电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工作。岳塘区应在2014年6月前完成竹埠港地区24家企业退出,2014年底完成2家企业搬迁。

13.提高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市各级各类园区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5年,湘潭经开区和湘潭高新区达到国家级综合生态工业园标准要求。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采用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采取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等方式,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14.科学规划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5.深化禁燃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和扩大禁燃区域,在禁燃区内,必须对20蒸吨及以下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到2014年,湘潭县城区全面落实禁燃要求,湘潭市禁燃区由二环线内扩大到两区三园;到2015年湘乡市城区和韶山市城区全面落实禁燃要求。

1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发〔2013〕37号、湘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17.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对于在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单位,给予适当开户优惠和经济补贴。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等综合措施,使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除火电耗煤外)。

18.全面推广煤炭清洁利用。鼓励电厂对附近工业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要求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19.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20.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到2014年底,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平台建设;湘潭县、湘乡市、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建成并运行至少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实现联网,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和昭山示范区应保障现有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各县市区、各园区和示范区要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等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22.强化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4年6月前,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制定颁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市应急办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到2014年底,气象部门应初步建成湘潭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2015年底前,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3.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开始,对全市各县市区、各园区和示范区的空气降尘和颗粒物情况排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四、建立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各县市区(含园区、示范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措施和工程项目,务必确保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各牵头单位要研究制定专项落实方案,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落实方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纪律监察。绩效考核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文广部门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发改、财政、环保、经信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事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自行车公共租赁系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各园区和示范区、各相关部门、各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城市管理考核系统。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估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倡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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