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特制定《株洲市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株洲市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公共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公共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下达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项用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需要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公共项目资金的年初预算由有关部门根据政策提出安排建议,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公共项目资金预算的调整和追加按《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共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突出重点,讲求效益,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项目资金,分配时按《株洲市本级财政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株洲市党政机关会议审批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批后拨付。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公共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下达的,分配时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八条公共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达项目单位。市级项目,市财政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视工作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县市区项目,市财政将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公共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对公共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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