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各单位、各部门要遵照有关法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附件:长春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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