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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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应的生态环境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治水机制,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严格考核问责,营造全民参与氛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解决总体水环境质量不高、城市水体黑臭等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打下扎实基础。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2017年底前,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长江、滁河、秦淮河、固城湖、石臼湖等重要水体水质稳中提升,Ⅲ类水以上优良比例达到省定目标。长江南京段水质保持优良,主要入江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秦淮河上游、滁河流域重点考核断面水质持续达标,部分考核断面水质提升至优良;石臼湖、固城湖等重点湖泊水质稳定,主要入湖断面水质持续达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确保98%以上。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长江、滁河、秦淮河、固城湖、石臼湖等重要水体水质持续改善,Ⅲ类水以上优良比例达到省定要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确保100%。
一、保护水生态空间
1.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2017年底前,组织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制定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对严重超载区域停止审批新增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水功能区规划调整,按照水功能区规划用途,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参与,各区(园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园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划定水生态保护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绿线管理,保护和利用自然水系,体现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分类分级划定生态红线区域,严守生态红线。构建长江水生态廊道、滁河水生态廊道、秦淮河—固城湖水生态廊道。落实省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有效开展全市水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建委、绿化园林局等参与)
3.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
严格水域及岸线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制度,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市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市农委、环保局、绿化园林局等参与)
严格管控生态红线区域。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强化考核监管和生态补偿;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与修复,确保水源涵养、生物多样化、水土保持、洪水调蓄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发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农委、规划局、国土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等参与)
4.保护典型水生态系统
重点保护浦口绿水湾、江宁新济洲、高淳固城湖等市级以上湿地公园;保护中华鲟、江豚等国家重点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实施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绿化园林局牵头,市农委、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5.优化产业布局
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及绿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生产力布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加快生态农业基地建设。优化水产养殖布局,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实施退渔还湖、退圩还湖工程。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生态红线、土地利用以及城乡发展等相关规划要求,向社会公开禁养区、限养区范围。根据以地定养原则,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推广畜牧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饲养。(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国土局、规划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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