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2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我市接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士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士官;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以下简称“直招士官”)。

二、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一)、(二)、(三)、(四)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五)、(六)、(七)、(八)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到地方后办理自主就业(原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三、明确相关接收安置政策

(一)各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和审查工作。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二)《安置条例》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市安置办从省安置办统一接收,原则上由原征集所在地的区安置部门负责安置,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由其投靠对象户口所在的区安置部门安置。

(三)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四)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根据实际征用土地时间,分别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达不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能享受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五)从我市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政府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经济补助。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其学费资助由所在学校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征集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提供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驻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学校集体户口(非原籍所在地)服役的,退役后由入伍地负责落实相关待遇,无法在入伍地落户的,由原籍负责落户;以学校集体户口应征的直招士官,退役后按政府和军队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自主就业。

(七)原征集地为本市,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复员)的退役士官,由原征集地的区安置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并按照当地退役后办理自主就业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经济补助。档案转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就业提供方便。

(八)跨省或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市内区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当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九)对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政府计划指令,岗位双向选择,一次性安置”的方式安排工作。

(十)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应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未领取的,地方政府不予补发。

四、规范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

2013年冬季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2012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扣除在部队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后发放,义务兵满服役期的按45500元执行。

退役后申请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发放退役义务兵45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士官服役期间,每年按4550元增发。

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5500元,士官服役期间,每年按50元补差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的进藏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退役后办理自主就业同服役期其他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5倍。

直招士官,不享受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后办理自主就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增发,即每年4550元。退役时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士官服役期间,每年按50元补差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本通知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含进藏兵),退役时选择和退役后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自主就业的,发放2000元奖励金。符合《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办理自主就业的,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金5000元。所需资金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渠道落实。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如申请办理自主就业,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办理,并按照退役后申请办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规定领取补助金。2014年9月至各区安置部门召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双向选择会”后10个工作日内,放弃安排工作的,只可申请领取同服役期退役后申请办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一半,并不再享受奖励金和一次性创业补助金。逾期停止办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要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的政策和操作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相关政策。

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上级关于教育培训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把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召开欢迎会与动员参加培训等结合起来,介绍教育培训政策和承训学校情况,确保培训率达到90%以上。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承训学校年检、学员在校期间的保障。落实教育培训督查巡视等制度。科学组织施训,切实提高质量。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和推荐就业的办法,促进培训后的退役士兵就业。要将培训与推荐就业、安排就业结合起来,优先推荐、安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就业,确保“双证”获取率和就业率达到95%以上。要加强教学管理,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第三方评估体系,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要根据其服役期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应给予一年以内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具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对于当年按计划全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申请并得到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选择和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再发放。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要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采取放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金融和财政扶持力度等措施,不断优化创业指导服务,努力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营造更好的环境。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地方安置部门不得为其开具安置工作介绍信。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改革稳定的大局出发,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发挥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考评内容,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安置工作有效实施。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依法履行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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