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宁政发〔2015〕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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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15〕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法制办)受市政府委托,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等社会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请一百名,按照下列比例构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百分之二十五,专家学者占百分之二十,律师占百分之十五,新闻媒体工作者占百分之十五,社区工作者占百分之十五,其他社会人士占百分之十。
第五条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法制办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推荐:向有关单位发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
(二)自荐: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开选聘信息,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自荐报名;
(三)遴选: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构成确定拟聘人选;
(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天;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
(三)参与本市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活动;
(四)反映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市政府法制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当场纠正,并及时转告市法制办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八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五)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法制办同意;
(六)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第九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满自然解聘。
市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市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问题,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当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当场不能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及时向市法制办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由市法制办进行跟踪监督,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根据专业或者工作性质进行分组,明确各组负责人和重点监督领域,根据需要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行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时,参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每组应有两名以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并在活动开展前三个工作日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法制办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和汇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为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活动经费和车辆保障等;
(四)每年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五)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情况,可以向市法制办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各区(园区)、各部门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或者自行制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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