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工商局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工商局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1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工商局《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无锡工商局

(2014年7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全面整合、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建设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

(二)市场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城市资源,以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市场和规范新建市场为目标,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商品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

(三)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四)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美观等要求,设置能源及给水资源分类计量和分项计量装置,并与市建筑节能数据中心相连接。其建筑、结构、给排水、通信、节能、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五)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需要,户外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外围导示指引等户外宣传设施应当预先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规范统一。

(六)市场商位设施可以采用租、售结合模式,其中新建市场开办者(产权人)出租商铺、摊位的数量和面积均不得少于市场商铺、摊位总数量和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二、配置标准

(一)农产品零售市场

1.选址: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可以独立设置或者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原则上不得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以农产品零售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产生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新建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相对封闭,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本体建筑外围原则上不对外开设店面;改建的农产品零售市场首层层高不低于4.5米。

2.规模: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新建农产品零售市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摊位数不少于50只。

3.场内布局:按照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同时设置自产自销区。家禽经营区、活禽、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分开;餐饮服务经营应当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者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农产品零售市场内进行非食品经营的,其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4.管理用房: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管理办公用房,包括保安(警务)、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消费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市场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5.消防和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张贴消防安全标志。配置防盗设施和符合监控需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6.公共卫生设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点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配置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摊位之间合理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当封闭,并有冲洗设施。设置防尘、防蝇、灭鼠、灭蟑螂设施。

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良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配置油烟净化等必要的环保设备,设备设施的噪声要求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严禁高油烟、高噪音等高污染行业。

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农产品零售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厕的除外),公厕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类标准并符合无障碍要求。

7.供电设施: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管线为主,并配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配电室应当单独设置。

每个摊位应当配置能够满足经营需要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应当带接地线和符合低压电器使用,水产等涉水区域使用防水电源插座,所有电源插座回路应当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主要区域及出入口应设置照度足够的应急灯。

8.给排水、排污设施:通道地面、摊位设计应当突出防水的要求。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科学设置符合雨污分流要求的给排水管道,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并设防鼠隔离网,柜台内侧设地漏,购物通道下水道设计为暗道。有地下车库的可以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根据经营商品需要,在柜台内外设置地面排水槽。柜台内地面排水槽宽度不低于0.08米,深度不低于0.03米。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者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9.地面建设:地面应当使用符合吸水、防滑、防油污、易清扫、易冲洗要求的防滑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并向排水槽(两边)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

10.场内墙身建设:农产品零售市场内墙身(含立柱四周)应当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采用防霉涂料或者吊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

11.摊位建设:柜台摊位应当设计为岛状式或者条状式。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宜采用岛状式设计。摊位、门店应当配置相对统一的符合标准的衡器。摊位上方应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高度宜为2-2.3米;门店应当在相对统一的醒目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高度摊位证照悬挂设施。摊位证照悬挂设施尽可能与摊位照明设施一体化。

柜台高度宜为0.6-0.8米,宽度0.7-0.9米,长不少于1.5米,摊位内间距不少于2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单侧购物通道不小于2.2米,双侧购物通道不小于2.8米。

摊位台平面应当要整齐划一,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者抛光砖铺设;摊位台面应当设置排水孔,并与市场排水系统直接连通;摊位台立面贴抛光砖或者瓷砖,摊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0.1米;水产、海鲜、家禽摊边缘加不低于0.2米的挡水设施;肉摊台面可加聚丙烯塑料板,但不能高于台面的外缘凸边和漂出台面。

(1)活体禽类区:应当设置公示牌,配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禽笼底部应当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宰杀间应当相对封闭并与售卖间隔开。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等。

(2)水产摊: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者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摊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设施,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3)豆制品摊位:应当设计为封闭门店形式,配置冷藏设施。

(4)熟食间:熟食售卖应当是设有双门售卖窗的专间,并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配备专用售货柜、空调、紫外线灯、回锅和冷藏及洗手、消毒设施。

(5)肉摊(店):应当设置公示牌、肉架、封闭的垃圾桶,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

(6)食品经营摊(店):应当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的销售场所。

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配备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配置防护罩。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应当设有结构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容器。

(7)其他摊(店):其他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式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灭鼠设施,根据需求配备温控设施。

12.检测设施:设置独立的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13.公用设施: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公平秤、维权投诉站、投诉举报电话。设置市场招牌、划行归市的区域行业标志、摊位(店)号,价格信息公布装置。设置摊位示意图、导购牌、入场须知等。各类标牌、店牌广告应当统一、整齐、醒目。配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

14.停车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按1.2车位/100平米,非机动车位按6车位/100平米配建,并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设置车辆停放标志设施。

15.溯源系统: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配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

1.规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农产品检测待检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当设在次要道上,保障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3.管理用房。设置管理办公用房,包括保安(警务)、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消费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以及磅秤等秤重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4.消防和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张贴消防安全标志。配置防盗设施和符合监控需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5.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配套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厕所并符合无障碍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点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6.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配备广播、公用电话和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

7.食品经营摊(店):应当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的销售场所。

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配备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配置防护罩。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场所应当设有结构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容器。

8.检测设施:应当设置独立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测室,检测条件和能力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9.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

10.交易结算设施:应当配置符合溯源管理要求的电子交易结算系统及相关设施。

11.停车场地: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日常停车位需求,小汽车为1.2车位/100平米,自行车位为6车位/100平米,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

(三)其他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规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3.管理用房。设置管理办公用房,包括保安(警务)、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消费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市场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4.商位设施。根据经营户的需求设置商位模式,可以按照柜台式、商铺式或者商务楼式设置。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有条件的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批发市场商位应当预留电话、宽带入网端口。

5.食品经营摊(店):应当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的销售场所。

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配备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配置防护罩。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应当设有结构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容器。

6.消防及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张贴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合监控需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7.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配套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厕所并符合无障碍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点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8.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配备广播、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

9.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必要的商品堆放或者停放场地。

10.服务设施。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合理布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经营用房面积的1%。

11.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日常停车位需求,小汽车为1.2车位/100平米,自行车为6车位/100平米,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

三、实施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市场。除标准中明确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他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外,粮油、冻品、副产品等食品类市场对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标准执行,其余商品交易市场对照其他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标准执行。二手车、成品油、危化品等专业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另行制定。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二)严格把关。工商、商务、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把好市场建设关。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兑现政府配套补贴。对原有市场,要引导其对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硬件水平。

(三)标准修订。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各类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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